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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此外,我国《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有利于保护海洋资源和环境,改善海域使用无序无度的现象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利用,事关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物权法在规定国家海域所有权的基础上将海域使用权纳入用益物权体系,必将激励权利人更好地保护和垦殖我们的蓝色国土,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富。
  
  (二)我国现有海域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尽管《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关于渔业权要不要写入《物权法》,海域使用权的权利归属,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流转等问题的探讨,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1、《物权法》对海域使用权的肯定
  
  虽然理论性的讨论一直在继续,但是《物权法》在第46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从而舍弃了对渔业权的规定。根据笔者的观点,渔业权中的捕捞权本质上为行政许可,不属于物权,所以尽管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有着一定的联系,但其未被《物权法》所肯定。但是《物权法》第123条又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从而从某种意义上又肯定了渔业权,因此笔者认为有些不妥。
  
  2、物权法用益物权编缺少规定
  
  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私权,应当允许在用途不变的情况下进行流转、继承,可以抵押,并且可以用来投资。既然已经把海域和土地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来对待,就不应该仅仅规定一条,而应该在物权法中设立专章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规定。应对海域使用权的基本内容,如何取得海域使用权、如何有偿使用等等都作出规定。目前,《物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海域所有权,但在用益物权一章却遗漏了海域使用权。如果《物权法》不系统规定海域物权制度,不明确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效力,将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缺憾,将不利于在民事法律规则层面上确认和保护用海者权利,建立合理利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激励机制,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有必要作一个详细的规定,可以在用益物权一编中加上海域使用权,对于有关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行使,等复杂的问题,做出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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