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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二、海域使用权的有关立法探讨
  
  我国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是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结和完善,对我国现代意义的物权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我国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海域使用权写入物权的立法价值
  
  1、理论价值
  
  在过去的经济条件下,海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我国一直没有承认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使得这种权利无法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对权利人的保护非常不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不可再生资源逐渐匮乏的情况下,我们再不重视海洋资源,还把它放在国土范围之外,恐怕是不合适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权需要进入市场,海域的开发利用需要实现市场化的运营,这样的话也非常需要在法律上承认它作为一个独立的物权,尤其是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考虑。土地有使用权,海洋也有使用权,都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这就把仅仅以陆地为核心的物权制度,推广到了海洋,把公权领域的海域发展到了私权的领域,推进了物权制度现代化。我国《物权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将促进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对世界当代的物权立法有所贡献。
  
  此外,从事环境经济学的学者都知道一个定律——公地悲剧。公有资源的最终结果是过度使用,无法得到保护。海域使用权的取得采行政审批手段,但行政审批一般是给一个行政许可,是短期的,这必然带来掠夺性的使用,而物权的设置就是鼓励人们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这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没有物权作为长期法律权利的设计,海域根本保护不好。所以我国在物权法中规定海域使用权体现了理论上的成熟。
  
  2、实践价值
  
  海域物权制度是对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与海域相关的法律制度的科学总结、继承和完善,将海域物权制度纳入物权法必将大大丰富物权法的内容,使我国的物权法更加富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与此同时,我国目前还有一些部门坚持过时的制度和作法,固守传统物权理论,例如照搬国外渔业权制度,对现行的海域物权法律制度存有偏见。事实上,早在2000年立法机关修订《渔业法》时,就已经把“养殖使用证”改成了“养殖证”,将养殖用海管理统一纳入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的框架。历史已经证明,理论通常是滞后的,而实践之树常青。立法者应当突破传统理论束缚,在制度上、管理上、法律上尽量避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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