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2. 渔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的渔业权采狭义说,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
  
  首先,我认为我国《渔业法》上所规定的渔业生产者享有的权利,是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授权许可渔业经营者从事渔业活动的方式,渔业经营者获得的是一种经营资格,而不是一种民事权利。
  
  其次,渔业权的本权海域是指内水和领海之外的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甚至为公海,是直接违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而且某些领域是不能形成任何国家的海域所有权的。在这些领域,国家都是以公共事务管理者而非海域所有权人的身份,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渔业经营者的权利。因此渔业权缺乏产生其用益物权性质的所有权基础。
  
  再次,渔业权所包含的养殖权与捕捞权之间的差异性大于相同性
  
  养殖权离不开对特定海面的排他性支配。而捕捞权是一种在特定水域采捕水
  
  生动植物并取得其所有权的权利。并不具有排他性。养殖权获取的利益是人工收益,捕捞权获取的是天然利益。养殖活动中,立法者充分尊重养殖者的意思自治,但捕捞活动中,立法者基本排斥捕捞者的意思自治。养殖活动主要在陆域和近海进行,依照国内法进行行业管理。但捕捞活动现在更多的在公海上完成,更过的受到国际公法的调整。
  
  3. 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关系
  
  民事主体从事水产动植物的捕捞大多并不局限于特定水域,因此“渔业权”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水域从事水产动植物养殖的权利。这一“渔业权”根据其设定的水域不同,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在陆地水面设定的“渔业权”;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和领海设定的“渔业权”;三是在其他海域设定的“渔业权”。其中第三种类型的“渔业权”由于其所设定的海域并非所有权的客体,该种类型的“渔业权”排除在我国物权法的调整的范围;第一种类型的“渔业权”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主要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调整;第二种类型的“渔业权”应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建立统一的海域使用权制度。
  
  由此可知,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存在一定的交叉和冲突,笔者认为,渔业权中所包含的捕捞权是一种行政许可,排除在海域使用权的范围之外,捕捞权它从实质上讲也不是物权。而养殖权离不开对特定海面的排他支配,具有用益物权属性,应该包含在海域使用权中。如果将“渔业权”纳入海域使用权进行调整,有助于一体解决包括渔业用海在内的海域使用问题,保护包括渔民在内的用海者的长远利益,有助于减轻渔民负担,规范海域管理,有助于有效协调各类用海者的权利冲突,有助于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衔接和协调,有助于就所有用海行为设计统一的规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