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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海域使用权的探析


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Right of Using Sea Area


常晓莉;姜双林


【摘要】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发展,海域使用权日趋重要。如何更好的保护这种新型的物权,变得十分重要。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一些制度,进而提出一些完善海域使用权相关制度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渔业权;养殖权;捕捞权;物权;用益物权
【全文】
  一、海域使用权的概述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创设了海域物权法律制度。不仅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海域国家所有权,而且还在第四章专章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转让等问题。海域使用权是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等多种活动的权利。从现有的规定可以看出,海域使用权在许多方面都与已存在的渔业权有重叠和冲突的地方,那么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有着怎样的关系,以及两者拥有何种权利属性成了探讨的话题。
  
  1. 海域使用权
  
  首先,我国《海域试用管理法》第3条第2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该法第2条规定了海域的定义,即海域是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随着各国海洋开发活动的发展,海域特别是进岸海域已经为人类所支配,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生产生活需要。但毕竟有价值的海域是有限的,所以,海域已经具有了民法意义上物的特征。
  
  其次,海域使用权不是海域所有权的一种权能。海域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在实践中是不可行。因此,建立属于他物权性质的海域使用权,才能真正使海域作为民法上的物得以发挥其效用。海域使用权以海域所有权为基础,是民事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国家所有的海域所享有的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的处分的权利。
  
  再次,《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又进一步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是以使用、收益和一定程度的处分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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