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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中的“鄱阳模式”实践与思考

  鄱阳县于2008年初提出《中国湖城·鄱阳发展规划纲要(草案)》,拟定了新的经济发展战略。新农村建设工作自2005年自行试点至2007年,累计建设试点自然村632个,29个乡镇,302个村委会,86679户,381233人。累计投入资金达1.786亿元。其可喜变化如下:一是农村环境变得更加优美。采取“专人管护、定期清运、属地管理、各方参加”和“理事会+保洁员”的运行模式,建立了卫生保洁制度,村容村貌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二是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优化。以村庄整治为切入口和突破口,以有限的奖补激发农民把“六改”作为一项硬指标来完成。并大力推行“三改”,全面推进“四普及”,基本实现了美化、净化、绿化、亮化。三是农民增收渠道增广。结合“个十百千万”工程,按照“一村一品”的要求,村村都编制了产业发展规划,并因地制宜地落实了发展举措,各地特色产业发展迅猛。同时,举办了20余期由企业经理、种养大户、新农村理事会长参加的学习班,为农民发展提供了科技指导和智力支持。四是农民文明创建活动变得更加丰富。积极推进“八进村”活动,通过开展“文明卫生户”、“五好家庭”等群众性创评活动,全面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等等。而这些具体政策的出台正是对权益保护的全面体现。
  
  (二)发展利益:鄱阳模式发展的外在动力
  
  一定利益的追求是人们对于获得满足相关的各种外部客观可能性条件需要的动力,这种需求及其表现出的利益追求就成了权利的动力之源。以农民为主要参与力量的农业发展是社会分工的前提,也是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得以独立和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农业发展、农村进步都需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所以,农民利益是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前提和动因。首先必须明确农民的发展利益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农村内部产生的发展利益,其二是外部对其的利益供给。只有先构建发展民主,才能发展利益。发展民主从主客体发展的现实载体出发为农民权益保护提供了全新的时空载体,即农村社区。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人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在解决了生存问题的前提下,发展权成为了人权发展的必然要求。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其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促进农民权益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转变的保护思路成为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全新课题。而实现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其现实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构基于农民权益保护的系统理论。从实际出发,以系统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视野,致力介于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间的中层理论架构,即社区发展权理论,以促进农民权益的可持续保护。社区发展权是发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主体发展权和客体发展权融合实现的时空载体基础上,以社区形式享有的经济、政治与文化各方面发展权利的总和。与农民的发展利益相对应,社区发展权主要从两个层面实现,其一是外部发展观的实现,即通过法律实现社区所享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权利。其二是内部发展权的实现,即通过内部民主治理形式,按照民有、民享、民管原则,实现社区成员的发展权利。社会发展权理论中的政治要素,主要在于以实现发展民主,促进农民政治权益保护,以农村社区内的民主实现农村民主自治,另一个层面通过社区发展来实现农民参与全社会事务的决策、管理与监督,具有平等的选举投票权等,这是实现社区发展权的政治保障。而经济要素是以农民平等的参与经济发展过程与平等地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同时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联系工业对农业的反哺,城市对乡村的反哺,甚至在制度涉及中可以考虑非对称优惠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群体进行倾斜保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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