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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水污染防治法比较分析

  
  一、立法目的和政策目标
  
  两岸对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的及其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表述不甚一致。新修订的大陆《水污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目的有两个层面和多个并列的中心。按照这一表述,在“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层面是保障饮用水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台湾“水污法”的目的是防治水污染,确保水资源之清洁,以维护生态体系,改善生活环境,增进国民健康。此种表述虽然形式上与大陆《水污法》异曲同工,但其实质上有一定的区别。
  
  大陆《水污法》突出了对饮用水安全的保障,而且在后面的条文中也对饮用水的安全保障专章做出详细规定,这是该部法律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另外在宏观战略上引入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而台湾“水污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全面,既维护生态体系又保护生活环境,以实现最终的目的——增进国民健康。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各有千秋,但单从法律用语上看,台湾“水污法”更为务实,而且突出增进国民健康才是水污染防治的终极目标。
  
  实际上,1996年大陆《水污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以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相比较而言,2008年大陆《水污法》删除了保障人体健康以及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的内容,增加了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笔者以为,此次修订删除保障人体健康这一立法目的不甚明智,应予以保留,唯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法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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