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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水污染防治法比较分析

海峡两岸水污染防治法比较分析


A Comparative Study on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Law between the Mainland and Taiwan in China


蔡文灿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间相隔无几,均反应了两岸水污染防治政策、制度的最新走向。在此背景下,本文从立法目的和政策目标、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措施、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逐一比较,以期能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关键词】大陆;台湾;水污染防治法;比较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陆《水污法》)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6月1日施行。台湾地区“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台湾“水污法”)于2007年11月27日修订,并于同年12月12日施行。两岸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时间相隔无几,均反应了两岸水污染防治政策、制度的最新走向,在此背景下,本文拟从立法目的和政策目标、监督管理体制、监督管理措施、保障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逐一比较,以期能为我国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完善提供参考价值。
  
  大陆《水污法》共八章九十二个条文。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以及法律责任。台湾“水污法”共五章七十五个条文。除总则和附则外,包括基本措施,防治措施以及罚则。总体上而言,大陆《水污法》比台湾“水污法”规定的更加细致、详尽。尤其体现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措施上,该章首先对所有类型的水污染防治作了一般规定,而后又重点针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这四种不同类型的水污染防治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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