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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构建

  
  2.在《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中赋予取水权的可转让性
  
  国务院制定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26条,明确规定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第30条进一步规定,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可见,尽管新《水法》关于取水权的规定,为水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但是,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取水权制度,却禁止水权流转和水权交易,水权流转二级市场的建立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健全和完善。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修改,应该赋予取水权的可转让性,实现由取水许可制度向水权管理制度的转变。水权的取得及转让要进行完备的档案记录,确保公正和公开;赋予相关利益者在水权转让申请提出或公开后的一段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权利;建立水行政管理的决策咨询机构,让用水人充分参与管理,调动用水户的积极性。
  
  小结:
  
  《中国21世纪议程》已经宣告:“建立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实行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资源的有偿使用和转让。”(14.11a)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构建,将促使水权交易市场有法可依,推动水权市场健康、蓬勃的发展;将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还有利于解决自然状态下我国水资源分布不均带来的社会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才惠莲,女,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系主任。研究方向:环境法。
【注释】陈桂林.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
郭志宏,王诗俊,张少波.水权转让问题的讨论.内蒙古水利.2004(1).
转引自崔建远.准物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李晶,宋守度,姜斌.水权与水价.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刘洪先.国外水权管理特点辨析.水利发展研究.2002(6).
崔建远.水权――连接多门法律的纽结.郑州大学学报.2004(3).
崔建远.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典的制定 .法学研究,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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