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转让的内涵确定,要求水资源使用者在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时,必须付出一定的费用或者代价。从事生产经营性质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都需要缴纳水资源使用金,包括水资源出让金、转让金等。构建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要对水资源使用金的征收标准、缴纳方法、使用金用途与管理等内容做出统一的规范。凡获得出让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应该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出让条件,包括必须向水资源所有权人支付出让金、向国家缴纳国有水资源使用权出让税、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管理费。同时,获得出让国有水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在市场转让或再转让其享有的国有水资源使用权。但也要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转让条件,如向国有水资源使用权人支付转让金、向国家缴纳国有水资源转让税、向有管辖权的管理机构缴纳交易活动管理费或手续费。
(二)完善对水资源有偿使用的制度
我国已经建立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征收水费和水资源费。2002年新
《水法》第
7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交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些规定表明,水价是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手段,合理的水价体系是实现水权转让和建立水市场的关键问题。
我国现行水价体系主要考虑了供水设施的运行费和产权收益,如东阳—义乌水权交易中的两亿元转让费,包含水资源费、工程运行维护费、折旧费、大修理费、环保费、税收、利润等所有费用,并没有考虑水资源本身的价值,即资源水价。国家应制定水权转让的指导价和允许价格浮动的范围。完整的水价至少要包括三部分,即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 [4](p236)资源水价体现水资源的稀缺性。工程水价是供水设施的修建、运行的成本费用,体现水权转让中的劳动价值。环境水价体现为环境代价,包括水资源污染防治和处理费等。目前,我国的水价并没有把污染处理费用纳入其中,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在水权转让法律制度中,应该特别考虑水污染税费体系的形成。
(三)建立完善的“水银行”制度
许多国家水权交易都有公正的水权咨询服务公司作中介。美国在西南各州的干旱地区建立“水银行”,将每年来水量按照水权分成若干份,以股份制形式对水权进行管理,使得水资源的经济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怀俄明水权咨询服务公司是一个专职经营水权管理的服务公司,该公司在进行水权转让过程中,可为委托人的水权占有量以及水权的有益利用提供专家证词,并对水权的有关档案材料进行鉴定,完成详细的水权调查报告等业务,方便了水权的转让。[5](p2)在智利和墨西哥,强大的用水者协会在水资源分配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智利用水者协会拥有和管理水利设施,监督水资源的分配。在服从一定条件下批准水权的转让,提供水权协商的场所,并解决水事冲突。根据墨西哥的法律,水权可以提供给个人或群体,但一般倾向于提供给群体,然后群体组织再将所具有的水权赋予内部成员。这增强了个人甚至是社区群体对水资源的控制,比以前的用水者更加确保了对水资源接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