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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水资源的公共属性,建立健全水权转让法律制度,需要加强政府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地资源、社会经济条件来分配水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和耕地用水,合理安排城镇布局和工业布局,搞好水资源的宏观合理配置,防止市场失灵。同时,政府还要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通过建立水权登记与水权转让制度,规范并支持各类水权及其转让行为。在清晰界定水权的前提下,重视通过价格机制反映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水资源使用权的有效转让,积极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公平是指人们之间权利和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如果人们之间的权利或者利益分配——分配过程、分配方式于分配结果——是合理的,则称之为公平;反之,则称之为不公平。也就是说,公平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1](p2)水权转让中的公平,是指在水权市场交易过程中,转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水权转让,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低效的所谓公平不能够真正反映公民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水权转让必须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简化交易手续、规范交易程序。
  
  我国水资源短缺和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决定了提高水资源合理利用效率,是水权转让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制度的基本目标。为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要从全社会、全流域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角度来考察,水权的转让应该力求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3、统筹兼顾各种利益的原则
  
  为防止在水权转让过程中,因为权利的自由支配性而导致权利滥用,水权转让应当受到统筹兼顾各种利益原则的限制。既要充分保障各类水权转让主体的利益,又要兼顾与水权转让利益相关的供水者和用水者,上游和下游、左岸和右岸的用水者等第三方的利益,使各项利益都能够得到较好的实现。特别是在水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优先级顺序,对于农业等经济弱势用水群体加以保护,认真对待弱势群体的基本水权,反对水资源的垄断行为。
  
  4、生态环境保护原则
  
  由于水权转让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我们构建水权转让法律制度,要加大政府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责任,认真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生态要求。在美国西部加州,有一套强大的法律和法规体系,用来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墨西哥的非农业用水,必须有明确的授权,一旦对生态系统造成了伤害,政府可以限制其对水的利用。《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指出:我们的目标是在自然资源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使用者付费”的经济原则,以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式开发自然资源。因此,我国水权转让和交易,应充分考虑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将水质和水量统一纳入到水权转让规范之中,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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