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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公平的理想与现实

  
  一是生态法治建设中的民主意识。民主有多种涵义,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次才是法律概念。但一般来说,是指由人民进行的统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就是人民民主原则,以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因此具有平等、自由、和谐的特点[26]。中国自辛亥革命以来,以主权在民为目标,特别是五四时期的“德先生”理念,可以看出民主理念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在生态公平立法中的民主理念,已不是西方社会完全生态主义下的民主传统,也不是中国早期的传统民主,而是新型的社会主义的民主形式。这就是立法中的民主参与、守法中的积极主动、执法中的协调互动等行为。
  
  二是生态法律执行中的社会公正。人类与自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关系。面对生态危机,在中国古代也采取了一些照顾生态多样性的治理措施,并提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27]”。“凡草木之道,各有谷造,或高或下,各有草木[28]等观念,因此在《唐律疏议·贼盗律》中规定盗窃包括草、木、药、石等山野之物者,“依盗法科罪”。进入现代,基于中国传统和西方移植法的影响,在生态法律执行中都体现出社会公正理念。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公正理念得到了人民广泛的认同。因为“权利本位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念是偏重竞争、斗争;社会本位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念是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和谐;可持续发展时代的核心价值观念则是追求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权利本位时代偏重效率,社会本位时代开始重视公平,可持续发展模式更加追求公平[29]”,而科学发展观思想,使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问题上比西方社会更公平、更公正。
  
  三是如何融合中西生态法律制度。人类文明,经历了依赖自然、干预(或掠夺)自然到与自然和谐共存三个阶段。生态文明是工业文明后的社会形态,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生态、环境、物质、技术、制度机制和思想观念层面的重大变革。当前的环境哲学也要求我们对环境变化进行价值判断,因人与自然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我们涉及的自然环境行为的选择、道德判断、环境政策的决策。从清末以来,中国开始了从全盘移植西方法律到其后的融合中外法律为目标的法律现代化活动,其意是为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规范体系,在理念上要结合中西优秀文化、建立既符合现代又符合中国实际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生态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融合中西法律中的先进理念,体现更广义的生态文明。
  
  四是生态立法与法律实践的认识论。从准确认识法律实践出发,提高到理论概念,再回到法律实践,这是不断完善生态立法理念的有效方法。因为“人们越是对法律有信心,越是主要通过法律进行斗争并致力于法律的改造,这法律也就越是有可能有效地保障他们自己[30]。”就我国今后的生态建设和生态立法,有人建议:“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准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凡是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31]。”其中反映了当代中国一些精英们的想法。在经济建设中融入生态环保理念,是生态法律制度实践中予以追求的目标,如在青藏铁路、新疆的沙漠公路等的建设中,对生态环保问题给予关注并尽力避免当地的生态遭到破坏或使破坏降低到最小。
  
  保护好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既是对全国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进该区域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途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生态文明,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人类对有限自然资源循环利用,实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最大化。当前,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管是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本身,还是形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长效机制,都是先进的生态公平理念,有效的环境正义观念,最理想的、最重要的建设手段和制度选择。完善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的保障,需要法律的规制,专项生态法规的制定是我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法律保障,也是实现生态公平在立法上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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