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对人口、环境与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有关内容轨制不足。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的发展都是由政府主导的发展,而现在,资本已经形成巨大的发展动力,市场经济的关系在推动发展,但在现实社会中政府仍在扮演原来那种发展型政府的角色。因此,虽然已初步确立了可持续的生态公平理念和科学发展观思想,但在整个国家法律框架内仍然对人口、生态环境等方面规制不足。首先行政法对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缺乏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其次是区域各相邻地方的环境资源立法活动协调不够,特别对区域性生态执法活动没有统一的规则和协调。第三是民法与可持续发展法律生态化之间的差距。第四是
刑法的原则性规定未能起到有效遏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五是科技法忽视了科技发展与人口发展、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忽视人口发展、生态效益、资源的适度利用与科技进步之间的协调关系[21]。
㈣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自1972年参加斯德哥尔摩世界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使中国领导人开始认识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重要性,但是在现实中“环境保护的意识没有内化为一般民众的利益要求[22]。”目前,多数人对生态环境及可持续发展法律的概念、内涵及其特征、内容等还缺少必要的或全面的了解,尤其是青藏高原地区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对中国乃至整个东亚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持续性还缺乏清醒的认识,以及青藏高原地区农牧民群众仍未摆脱贫困状态和传统生活习惯,一些地方政府在涉及社会公平时,不能兼顾长远利益、全局利益,没有处理好创新与创业、城市建设管理与老百姓创业就业、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调动人民群众创业就业的活力和关系,在发展模式中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甚至存在政府与民争利的问题。
四、人类实现生态公平的未来理想
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并非否定人类文明,她只是扩展以人类中心主义并形成为可持续发展理论建立起来的哲学与伦理思想,希望从自然与人的关系来调整人类哲学思想与伦理的行为,其目标是从原先单纯人类文明进步扩展到人类与整个自然生态共同繁荣发展。生态公平也是人性与自然共同追求的理念,因为环境和人的互动造就了制度和文化,而解决环境问题,从根本上来讲就要考虑观念和制度。当前“中国西部的生态环境却正在面临由结构性破坏到功能性紊乱演变的发展态势”,其中根本性问题是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水土流失[23]。而中国环保问题的核心和根源是人口问题,尤其是生活水平较低层次的大多数人,以及与此关联的贫困问题。我们依据2007年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分析,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4.9%,有7.2亿人口生活在农村牧区。如果今后每年增长一个百分点,三十年后我国的城市化率可以达到73%,相应地农村人口减少至4亿。但城市化行为并不能完全消除贫困,同时更加严重地威胁到生态的平衡和资源的持续利用。因此,人类发展必然地选择了可持续发展之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发展战略的实质,是要开创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代替传统落后的发展模式,以便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发展机会。
当前的生态问题,不纯粹是一个社会问题,也不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文化问题,是一个生活方式问题;不纯粹是一个经济发展模式问题,而是一个法律制度选择问题。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中国是一个巨型国家,没有内需支持的经济发展,终久不可持续[24]。”中国当前进行的以循环经济与可持续发展为模式的和谐社会建设,是与工业文明后的现代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政策措施和开拓国内市场等经济发展机制的推动下,进行的一场低污染、低能耗、高增长的生产方式建设,让全社会在法治这个平衡器的作用下,人类与环境之间生存、生活的正当性实现有效的制度保障,并且体现生态公平这个在法的正义秩序中的基础性地位[25]。同时,人类对生态公平理念的选择,是基于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