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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生态公平的理想与现实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生态系统加强服务的可持续性。由于青藏高原特殊的生态系统给本区域提供了适宜的生态服务,给该区域乃至整个中国及亚洲社会经济提供了稳定发展的条件。但是,近年来显现出来的生态危机现象,是人类对物种的无限需求和生态系统的有限承载力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如果人类再不限制外延式的粗放发展,结果只能是加速该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当然,青藏两省区依据国家整体环保政策的要求,加大投入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并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严格环保政策和保护措施,提出了遵循自然规律和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生态脆弱区、环境敏感区和特殊自然、人文景观区的保护,促进生态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14]。特别是青海自2008年起实施以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培育生态文化为主要内容的“生态立省”战略,是一个极具生态文明眼光的战略发展思路,它来自于对青海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势之中区位优势、发展坐标的准确定位,体现的是科学发展的先进理念。
  
  2、生态公平正义理念的现实发展
  
  在生态问题上,中国近现代以来最基本的“国情”之一就是移入西化的生态主义和本土传统伦理观的结合,在此基础上以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为主导方针,依据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现状,提出并确立了科学发展观。当然,面对历史和现实,我们需要探讨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并存与互动。当前确立起来的生态主义的法律观,是承认自然界及其他生物具有内在价值,承认地球上的生物享有生存和存在的自我权利,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在生态主义法律观下,权利共同体的范围的拓展包括动物的权利、生物的权利、自然的权利等三个层次[15]。虽然生态主义法律观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贯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具体制度的落实过程中因各国实际及环保政策的不同,特别是在我国不能一概复制。因为,在公共机制选择上,尤其是决策选择中如果我们全面引入西方社会流行的生态主义理念,则必然脱离我们长期以来政策和实践中进行生态保护的一些具体做法和现实困境,这就是政府的高度主导性和公民的漠视性,以及企业的违规逐利性,在生态治理的规模和数量、经济开发模式中的利益最大化现象,导致两者的关系畸形化发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市场化和生态治理的制度强制性,造成了政府高度行政化的生态治理模式,对生态保护和建设实行直接的微观控制,垄断了生态、环境、资源系统的决策权、保护权和收益权,因此忽视了自我的动态和社会的多元内涵,出现了资源的有限性短缺和生态的保护失衡这两个制度性问题。实际上,现实中社会个体面临着多重选择和诱惑,常常会陷入选择冲突的状态。而公众机制选择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政府政策选择中的利益最大化与公众权利保障中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其结果是在生态公平正义价值选择中出现了一些极端主义的政策措施。
  
  对社会发展而言,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对立和冲突,人们曾片面强调矛盾的某一个方面而提出“均衡论”或者“超高速发展论”,逐步认识并树立起可持续的发展观[16]。在资源利用及其社会公众的当期利益选择时,尤其是以发展经济还是保护生态为重的选择成为两个矛盾的语境时,要求我们超越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二元之间对立的思维模式,从二者共存的现实出发寻找对策和出路。特别是我国自1998年长江地区发生特大洪涝灾害以来的十年里,经历了一个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日趋严峻,从可持续发展观到科学发展观的提出、落实的转折,这是在世界后工业时代我国走向现代化发展理念的正确选择。因此,我们在人与人、人与自然乃至与生态环境关系问题上的立法行为,更大程度上接受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环境权,因为“当代人类的伦理价值观只是处于转变时期,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尚没有完全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条件下,环境立法目的有的是在不排除为了人类自身健康利益而保护环境这一最低限度的目的的前提下,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与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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