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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人为什么不是清洁环境权的主体?这还是和生态法的种际属性相关。如前所述,生态法是在生态系统整体框架内讨论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分配的,人与人内部的纠纷不应该纳入生态法的范畴。虽然环境污染会影响到人,但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在人域法的框架下足够得到解决(比如,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可以根据人域法的规定要求保护其“生命健康权”,甚至赔偿其精神损失)。更重要的是,人类原先之所以设定“清洁水权”, “清洁空气权”,是因为自然和其他物种还被视为“客体”――如果自然和其他生物物种已经可以作为主体享受权利,就没有不要憋屈在人的权利“客体”之下接受保护。
  
  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的清洁环境权就是自然的不受污染权和各种生物在不受污染的环境内生存和繁衍的权利,判断是否清洁的标准是污染有没有造成自然的生态平衡破坏,具体可参阅人类订立的各项《环境标准》。虽然人不是清洁环境权的主体,但如果大自然的清洁权受到保障,人类也不就会遭受环境污染的痛苦――因此,这样的权利设置实际上既保障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物种的权利,又不会与原有的权利产生冲突和重叠。
  
  3、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如果排除人类的干扰,大自然自有其生生不息的规律来维持运转。上述的两项权利设置都旨在排除人类对自然的破坏和干涉,恢复其原有的步调和秩序。但是,对那些濒危物种来说,他们的种群数量已经出于不断萎缩的状态,就要面临崩溃的极限,这种放任的“不干涉主义”的力度显然还远远不够。
  
  由多个保护动物组织所组成的“零灭绝联盟”近日公布了一份“濒危物种”报告,指出位于全球595个地点的近800种动物即将绝种,包括有1/3的两栖动物、12%的鸟类、23%的哺乳动物是濒危物种。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也认为,在未来的20-30年之中,地球总生物多样性的25%将处于灭绝的危险之中。
  
  这些物种的濒危与人类文明的关系不言自明,无论是出于整体生态安全的考虑,还是对物种内在价值的珍视,人类都有义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项措施帮助其脱离濒危状态,以保证所有物种生存和繁衍的“结果平等”——因此,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也是环境权的子权利之一。
【作者简介】
何晓榕,女,汉族,1976年生,福建屏南人,福建工程学院法律系,讲师;陈泉生,女,汉族,1953年生,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本论文系作者所承担的福建省教育厅课题《环境法上的人》(课题号JBS07083)中的一个部分。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273页。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131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261页。
参见佘正荣:《生态发展:争取人和生物圈的协同进化》,载《哲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22页。
杨涌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主编徐嵩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纳什:《自然的权利》,转引自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9页。
杨涌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于《环境伦理学----评论与阐释》,主编徐嵩龄,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51页。
赫伯特·西蒙《现代决策理论基石》,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年版,3-4页。
转引自张雄:《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世界》,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曹明德:《生态法原理》,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4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页。
比如,当人为生存,别无选择地毁灭某种濒危物种的栖息地或者屠杀这类物种,即属于这种极端情况。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20-330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4页。.
“人域法”与“人际法”相对应,前者指的是“调整人与人关系的法律”,后者指的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
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19页。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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