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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人的活动对环境影响的分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向自然界索取,包括各种环境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类是向自然界排放,如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索取和排放的过度都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从而侵害其他物种的生存权和繁衍权。因此,旨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证物种间的种际公平的环境权应该构建这样的子权利系统:
  
  1、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
  
  生物多样性是一个描述自然界多样性程度的一个内容广泛的概念。生物多样性首先意味着生命形式的多样性。但是,自然界中各个物种之间、生物与周围环境之间都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自然保护仅仅着眼于对物种本身进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往往也是难于取得理想的效果的。要拯救珍稀濒危物种,不仅要对所涉及的物种的野生种群进行重点保护,而且还要保护好它们的栖息地——或者说,需要对物种所在的整个生态系统进行有效的保护。
  
  在造成生物多样性下降的原因中,物种种群栖息地的人为破坏高居榜首,外来物种的入侵占据了次席——而外来生物的入侵大多是由于人类活动半径的扩大造成的,其表面上看似生物之间的竞争,实际的罪魁祸首仍然是人。因此,要维护物种间的种际公平,根据补偿性原则,就要制止人类活动和其他外来物种对生物栖息地的破坏——但人类的经济利益扩张与生物栖息地的保护之间显然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要保护所有生物物种的栖息地显然是过于天真,当务之急是惠顾少数不幸者,即首先保证那些珍稀物种的种群栖息地免遭破坏,从而使这些物种种群能保持一定的数量,不至于走向萎缩甚至灭绝的境地。当然,在经济开发过程中,人类应当尽量避免对所有物种种群栖息地造成大规模的破坏,引发生态失衡――但笔者认为,后者不宜在立法中规定,而应该在生态法“维护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原则指引下,由法官司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衡量利益冲突后作出裁决。
  
  2、自然环境的清洁权
  
  环境污染(也称为公害)也是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之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给环境污染下了一个概念: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环境污染的表现形式有水污染、大气污染、海洋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噪声污染。
  
  环境污染不仅造成了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而且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而是较早被重视的环境问题。过去的环境权定义中,大多数学者都在良好环境权下设立了“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等权利,其权利主体是人——但如前所述,人不应该成为清洁环境权的主体,自然和在自然环境中生活的其他生物,才是清洁环境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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