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环境权的概念及其子权利系统
(一)环境权的概念
如前所述,“生态人”的人性假设根植于人的自然性,从自然的角度来看,作为一个生物物种,人不能脱离生态环境而独自生存。创设环境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整体的和谐和安全,因此,环境权简而言之就是就是所有的物种都能自由地在生态环境中生存和繁衍后代的权利。从环境权的概念中可以又推导出怎样的子权利系统呢?笔者认为,在推导过程中应该注意遵守如下原则:
第一、补助性原则。
人域法上的补助性原则简单可以描述成为:“政府要为其居民设法得到其自己无论如何无法得到的需求或自己无法做好的需求。在所有人们自己可以做好的事,政府不应该去敢于。”或者可以这样描述:社会由下而上的建构,个人为社会成员尽可能地给予自由,国家不需要介入人民能自助的时候,仅能在个人、团体等自己无法自助时才能干预[18]。
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补助性原则也可以延伸到人际法之中。因为人的理性“有限”,同时自然也有其固有的内在规律,如果没有人为的外在干预,自然能在这样的规律下达成最佳的秩序——就象生态规律讲到的:自然懂得什么是最好的。因此,补助性原则要求我们尽量尊重自然的内在规律,不去干涉自然的运转秩序。
第二、最大最小值原则(惠顾少数不幸者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到了“最大最小值”原则,即原初状态的人由于“无知之幕”的遮蔽,将在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的指引下达至正义:第一个原则是平等原则,即要求在所有人之间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是最大最小值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9]。
虽然人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公平,是很难在“无知之幕”的指引下达成,但至少可以用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对那些境况最差的物种进行补偿,改善不幸者的命运,缩小强势物种与弱式物种享受资源的不平等——特别对那些濒临灭绝的物种,人类应当尽力改变它们的命运,使其物种的种群数目得以恢复并脱离濒危状态。
(二)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
综上所述,环境权的创设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所有物种都能自由地在生态环境中生存和繁衍后代。而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遵循补助性原则和最大最小值原则,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人应该尽量地减少对自然界的干预,但倘若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已经在不断走向萎缩,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特别对于那些濒危动物,人类有责任帮助他们摆脱危险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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