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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从“生态人”视角探悉环境权理论


何晓榕;陈泉生


【摘要】“法律上的人”随法域的差异而呈现不同的特征,环境法上的“人”应该是“生态人”。本文从 “生态人”视角对现有的环境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指出环境权的实质是人类和其他物种的“种际权”,即生态总体框架下人和其他物种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环境权就是所有物种都能平等地在自然状态下生存和繁衍的权利,这个权利包含了三个子权利系统:1、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2、自然环境的清洁权;3、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关键词】生态人;环境权;珍稀物种种群的栖息地免遭入侵权;自然环境的清洁权;濒危物种的受拯救权
【全文】
  环境权是生态法理论的核心和基石。从其诞生伊始,各国环境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对其的概念与性质等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和诠释,并盛赞其是继法国《人权宣言》、苏联宪法、《世界人权宣言》之后人权历史发展的第四里程碑。但同时,环境权所招致的批评也从未停止,因为正如其批评者所言,环境权存在着概念模糊,主体范围不确定,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化等缺点。笔者认为,这些批评昭示了环境权理论的亟待完善之处——而环境权之所以不够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将生态人的身份与经济人、社会人相互混淆的缘故。
  
  一、环境权理论的现状
  
  目前,对环境权概念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就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环境权并不仅仅指权利,而是基本环境权利和基本环境义务的统一。所谓的基本环境法律权利,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享用”包括享受和开发、利用环境的某种功能。所谓基本环境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有保护环境的义务。这里的保护包括保护、改善和治理等。[2]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是人权的一种,它和其他人权一样,是一个由多项子权利组成的内容丰富的权利系统。根据环境权理论及有关国家的环境立法实践,公民在环境法上的权利义务是公民环境权的主要内容,这些内容是环境权的各项子权利或派生权,又是环境权得以实施的保障。因此,环境权从理论上讲应该包括环境使用权,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与环境请求权等。[3]
  
  有的学者主张环境权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权的主体是作为个体的公民和作为整体的人类,国家、法人等组织不应该成为环境权的客体。环境权的子权利系统包括良好环境权和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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