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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所谓的水行政执法听证,可以这样界定:水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单个或者涉及的是相互有争议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时,水行政机关应同时听取或者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准许各方互相进行辩论,给予行政相对人陈述自己意见、理由以及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笔者认为,水行政听证包括水行政处罚听证、水行政许可听证、水行政裁决听证、水行政强制听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主要类型。
  
  (二)法律依据
  
  之所以这样定义水行政听证,法律依据主要如下:
  
  1、法律层面:《水法》、《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行政强制法》因此,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还有正在制定中的《长江法》、《黄河法》等等。
  
  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行政许可听证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
  
  3、长江委员会:《长江委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施意见》、《长江委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长江水利委员会水行政听证制度》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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