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关于听证的涵义解析
在我国,关于“听证”的概念,目前有很多理解与表述。一般而言,广义上听证包括司法听证、立法听证和行政听证,指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前,为使决定公正、合理,广泛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狭义上,听证指行政听证,“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做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1] 行政听证根据行政机关的活动性质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行政司法听证。“行政执法听证是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如果涉及单个或者涉及的是相互有争议的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同时听取或者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准许各方互相进行辩论,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意见、理由以及反驳对方意见的机会。”[2]行政执法听证包括: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行政裁决听证、行政强制听证(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等主要类型。
二、水行政听证的含义与法律依据
(一)水行政听证的内涵
本文所指水行政听证为水行政执法听证而不包含水水行政立法听证和水行政司法听证。所谓水行政执法,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领域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水法律的活动。[3]新
水法首次建立了流域管理制度,强化流域水行政执法,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在水资源规划、水资源分配和调度、取水权授予以及在水纠纷调处、水利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律强制与处罚措施方面的权利,明确了各级水行政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执法权。目前,我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根据水利部的《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中的规定,此处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也就是说我国具体的水行政执法部门是水政监察部门。水行政执法项目主要有:河道采沙管理、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法定水利费的征收、执法巡查、水工程保护、水土保持监督、入河排污口监控和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以及相关水争议的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