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论我国水行政听证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


Discussion about legal ponder of the system consummation of China’s water administration hearing


侯巍巍;马波


【摘要】水行政听证制度是我国水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有关水行政听证的概念以及存在的法律问题还存在许多法律漏洞。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水行政听证法律制度中听证范围、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以及听证自由裁量权等问题的探讨,对我国水行政体征法律制度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水行政执法;听证程序;法律完善;要素分析
【全文】
  一、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一)普通法系中的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听证的含义是“听取对方的意见”,指决定者在做出决定之前,通过一定的方式听取受决定影响之人的意见。听取对方的意见,在英国是自然公正原则的要求。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上自然公正观念,并在联邦宪法中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这条规定,适用于联邦政府机关。从而成为约束联邦政府机关的基本制度,也成为它们活动的基本准则。可见听证权在美国是一种宪法权利,也是一种最高性的权利,是所有的行政机关在做出对当事人的不利决定时首先应该尊重的。
  
  (二)大陆法系中的听证的含义及渊源
  
  值得注意的是,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也是通过判例对这一程序加以规定的。如法国行政法的防卫权原则和对质程序,基本上浓缩了行政听证制度的全部内容。而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崇尚秩序,曾经忽视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即使在资本主义革命取得胜利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影响,认为完善的实体规则和事后救济已足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忽视了对事前事中的程序规范。真正的对程序的重视则是二战后才开始,德国、意大利等战败国对战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制定了新宪法,也对国民的主体地位加以确立。在行政领域,国民也从受国家管理的客体成为国家主体,开始了对行政活动的事前事中参与。1976年通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此外,奥地利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制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