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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2.非公益拆迁程序


  

  由于非公益拆迁需要开发商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有可能无法进行开发项目,因此需要改革目前先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颁发拆迁许可证的做法。可以先由开发商征询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确认开发项目符合土地规划和使用权出让,再与被拆迁人沟通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其后才可申请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可以考虑按照下列步骤设计非公益拆迁程序:确认开发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协商沟通—确定评估机构和完成房屋价格评估—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


  

  第四,改革强制拆迁


  

  需要明确的是,在公益拆迁中才可以强制拆迁,而且要改变目前关于诉讼不停止拆迁执行的规定,强制拆迁权不得由政府行使。只有在诉讼时效期满,被拆迁人既不履行拆迁协议又不起诉的,拆迁人方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执行时,要对拆迁决定进行审查,明显违法的,包括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过申请期限的、拆迁人没有对被拆迁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提存或者未提供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不予执行。由于强制拆迁仅能适用于公益拆迁,对于商业拆迁,拆迁人只能通过诉讼的形式,由人民法院来作出判决,然后再通过判决执行来完成拆迁;诉讼中,拆迁人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但需要提前向法院交付足额的拆迁补偿金作为担保。


  

  第五,完善被拆迁人权利救济制度


  

  1.发挥行政裁决的作用


  

  行政裁决在解决数量众多的拆迁补偿安置纠纷方面,还是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对节省老百姓诉讼成本、及时得到合适的安置补偿还是有利的,必须要从制度上根本解决裁决制度的中立和公正,应当建立专门的、独立的行政裁决机构对此类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同时完备相关的裁决程序等法律规定。


  

  2.按照拆迁纠纷的不同属性,分别在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中解决


  

  房屋拆迁纠纷在不同阶段体现为不同性质的纠纷,包括拆迁许可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拆迁裁决纠纷、强制拆迁纠纷、拆迁处罚纠纷和拆迁不作为纠纷等等。借鉴德国和法国解决财产征收制度和诉讼制度,可以考虑分别从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去解决我国拆迁纠纷。除了非公益拆迁中的拆迁补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外,其他都应属于行政诉讼,被拆迁人对于与拆迁有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计划发展部门的项目审批、规划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政府部门的土地使用权文件、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部门的行政裁决决定、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行为、拆迁管理部门的处罚和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行政裁决的情况下,针对补偿纠纷的行政裁决提起的诉讼,是行政诉讼,但是要附带民事诉讼,将补偿纠纷也一并解决。诉讼制度应当成为拆迁纠纷有效的解决途径,需要通过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落实法院对所有拆迁纠纷的最终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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