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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二)中国保护跨国水资源的问题与法律建议
  
  尽管中国日益重视对跨国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但是这项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很多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水质污染严重,水污染事故频发,造成跨界影响和损害的水污染事故也偶有发生。发生这些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对跨国水资源重在开发利用,忽视和缺乏流域利用和保护的整体规划和必要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很多建设项目是先开工以后再补环评手续;众多污染企业为取水方便而毗邻河流沿岸;发生污染事件后的信息交流不畅,等等。2005年中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就充分暴露了中国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问题:从产业布局来看,石化等重度污染企业长期临水而居。
  
  在这次事故中,正是由于吉林省环保局没有及时传递信息,导致国家环保总局(现国家环保部)错过了将这次污染事故控制在萌牙状态的机会,没有能够及时地预防损害的发生。在事故发生后,松花江是否被污染,吉林环保部门没有及时提供监测数据,其他部门也回避问题,推卸责任,甚至向公众和媒体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借过了治理污染的最佳时机,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业生产造成极大困难,在国际上也造成的恶劣影响,给俄罗斯等下游国家和人民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污染损害。
  
  为了保护水质,预防跨国水污染事故,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与邻国友好关系的开展,中国亟需采取切实的法律措施。一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流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客观和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决定建设项目的存改废;二是与沿岸国进行合作,或者单独投资配备先进的仪器设备, 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建立跨国河流水环境监测网,加强水环境监测工作。可以在跨国河流流域的干流配备专业水质监测船,以显著提高应付突发性污染事故的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并可辐射整个干流;三是保持和加强与相邻国家和沿岸各国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尤其是在水污染事件发生以后,应当快速反应,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通报,并单独或联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四是继续与更多的沿岸国谈判和签署双边或者多边的流域保护协议,并建立流域保护或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跨国河流流域的保护与管理。
【作者简介】
何艳梅,女,河南浚县人,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王曦主编/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
Joseph W.Dellapenna, Book reviews: The Law of International Watercourses: Non-navigational uses, By Stephen C. McCaffrey, 97 A.J.I.L.233(January 2003);Patricia K.Wouters& Alistair S.Rieu-Clarke: The Role of International Water law in Promot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website/iwlri/documents/studentsmaterial/AlistairRieuClarke/articleClarke.html,visited on Feb.3,2004.
姜文来、唐曲、雷波等著:《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73页。
《给世界水日的献礼——记载斗争与合作的淡水图册》,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asp?ID=63462,2005年6月5日访问。
在加拿大和美国交界处,有五个大湖,这就是闻名世界的五大淡水湖。它们按大小分别为苏必利尔湖、休伦湖、密歇根湖、伊利湖和安大略湖。除了密歇根湖以外,其余四湖均由美国与加拿大共享。
Albert E.Utton, Transboundary Resources Law, Westview/Boulder and London,1987,P.156.
吕贻峰主编:《国土资源学》,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3页。
参见蔡守秋、常纪文主编:《国际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See Report of the working group on shared natural resources(groundwaters),fifty-eight sess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1 May-9 June and 3 July-11 August 2006, A/CN.4/L.683.
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 Berlin Conference (2004), Commentary on Berlin Rules on Water Resources,http://www.asil.org/ilib/waterreport2004.pdf, visited on June.23 2005.
《1997年国际法院报告书》,第77-78页,第140段,转引自《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跨界损害的条款草案》案文及其评注中译本,第10条的评注第7段。
万霞著:《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7页。
新疆水利厅外资办:《新疆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节水灌溉项目办公室组团赴欧洲考察报告》,http://www.xjxt.cn/xjwater/cs-waizi-xx19.asp,2006年3月24日访问。
赫尔辛基规则第五条、赫尔辛基公约第二条、《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第二十一条、柏林规则第二十七条、《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第十一条等。
综合控制的特点是对各种形式的污染和各环境因子进行整体的、系统的控制,有助于克服传统方法的缺陷。传统的管制是分散的、个别控制的方法,忽略了各种形式污染之间的联系和转化和各环境因子之间的联系和运动。参见王曦编著:《国际环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爱迪.布朗.维丝著,汪劲、于方、王海鑫译:《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衡平》,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国际水道”的开发与“战争”》,http://cul.sina.com.cn/s/2001-07-23/1352.html,2006年8月9日访问。
参见李希昆、罗薇:《由小湾水电站建设引发的对国际河流的开发与保护的思考》,载《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康佳宁、赵嘉麟:《解决国际水域纷争尚需“新思维”》,载《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9月23日第四版。
《投资5000万,中国加强对国际河流的水文监测》,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04/10/content_352005.htm>,2005年9月27日访问。
康佳宁、赵嘉麟:《解决国际水域纷争尚需“新思维”》,载《国际先驱导报》2005年9月23日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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