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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跨国水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兼及中国的实践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Problem of Protecting Transboundary Water Resources


何艳梅


【摘要】跨国水资源包括国际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国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通常称为国际流域)以及处于两国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环境保护是世界各国应承担的义务,流域各国在自己境内利用跨国水资源或进行其他活动时,有义务通过国际合作或者采取合理的单边措施,保护国际流域水资源,防止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规范跨国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全球性水条约、区域性和流域水条约、政府间组织的决议和宣言、国际法学术团体的决议和规则等。根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以及国际社会的实践,流域各国应当采取的保护国际流域水资源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交流信息、监测、通知、紧急情况下的援助、控制污染、公众参与等,这些措施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损害。中国在保护相关跨国水资源方面也采取了环境影响评价、交流信息等措施,但是需要加强和改进。

【关键词】跨国水资源;保护;保护措施
【全文】
  一、跨国水资源及其保护
  
  (一)跨国水资源的定义及其分布
  
  跨国水资源又称为国际水资源或国际淡水资源或跨国淡水资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的定义是,跨国水资源就是共享水资源,包括河流、湖泊及其大小支流,或者河流的入口和出口(通常称为流域)以及处于两国或更多国家管辖之内的地下水系统。[1]
  
  跨国水资源可分为国际地表水资源和国际地下水资源两部分。
  
  国际地表水包括国际河流、湖泊、运河等,以国际河流和湖泊为主体。世界上有263条较有影响的国际河流和湖泊,分布在145个国家,其流域面积占地球陆地面积的45.3%,拥有全球60%的淡水资源,居住着世界约40%的人口。[2]这些国际河流和湖泊中有148条流经两个国家,约占总数的56%,余下的流经三国或者三国以上。[3]
  
  在世界各大洲中,亚洲有国际河流和湖泊57条,非洲59条,北美和中美洲40条,南美洲38条,欧洲69条。[4]只有大洋洲没有国际河流或湖泊。亚洲主要的国际河流和湖泊有:印度河、恒河、澜沧江—湄公河、雅鲁藏布江—布拉马普特拉河、萨尔温江、约旦河、底格里斯—幼发拉底河、咸海和里海。非洲的国际河流和湖泊主要有尼罗河、尼日尔河、赞比亚河、刚果河和塞内加尔河。在北美洲,美国与加拿大共享五大湖之中的四湖[5]和哥伦比亚河,与墨西哥共享科罗拉多河、奥格兰德河。南美洲的国际河流主要有亚马逊河和银河。欧洲的国际河流主要有莱茵河和多瑙河等。
  
  国际地下水资源既包括与国际地表水相联的地下水,也包括跨界封闭地下水。因为含水层的运动没有政治界线,很多国家共用地下水含水层。比如,东北非含水层由埃及、利比亚、乍得和苏丹共有;阿拉伯半岛上的含水层由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所享;北撒哈拉含水层由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和利比亚共有,南美洲的瓜拉尼含水层由巴西、巴拉圭、乌拉圭和阿根廷等国共享。[6]
  
  (二)跨国水资源的保护
  
  水资源的保护是指人类活动应避免对水资源造成损害,防止水体水质污染与水量枯竭。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水资源保护的中心任务和必然要求。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历史很悠久,但是注重保护自然资源、强调合理利用资源则始于二十世纪初。[7]在美国,资源保护的含义就是指“合理利用”和“杜绝浪费”。国际资源和自然保护联合会(IUCN)、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WWF)、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共同编制并于1993年发表的《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认为,“保护是提倡合理的利用。”[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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