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
The thoughts about the 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water rights
姜双林;王宝臻
【摘要】2007年颁布的
物权法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即确认水权为用益物权,既满足了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也为水权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同时,有关水权的性质和特征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论证和明晰:水权可以是不动产性质的用益物权,水权是经过行政许可方式获得的用益物权,消耗性水权中不包括处分权,水权中应包含生态性水权。
【关键词】水权;用益物权;行政许可;生态性
【全文】
一、水权界说
当前,国内理论界对于水权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性的界说,存在着多种理解。这些观点主要有3类:一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管理权;[1]第二种观点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收益权,不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它是独立于水资源所有权的一种权利,也是一项法律制度;[2]第三种观点认为水权是以水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的一组权利(权利束或权利簇)。[3]
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之中,不符合“从所有到利用”的现代
物权法发展方向。根据《
水法》第
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所有权是禁止转让的。如果将水资源所有权纳入水权之中,水权的转让和水市场的建立都会遇到不可逾越的法律障碍,从而不利于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从世界上其它国家的水权制度来看,通说都主张水权不含水资源所有权。在美国西部,大多数
水法都宣称公有权存在于水资源之上,采用先占原则规范用水权,用水人从州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获得许可证时,该用水权就是水权。在日本,学说认为水权是利用水的权利而非对水享有所有权。我国台湾水利法规定,水权是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