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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答程序探究

  

  第一是确定争点。在民事诉讼中,通过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除具有告知诉讼的最基本的功能外,最为重要的就是确定争点。例如,在英国,案情声明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促进法院和当事人识别并固定案件争点。[1]在美国,尽管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诉答程序原有的确定争点的功能让位于证据开示,但实务中,律师所提交的诉答书状往往能够做到尽量明确、详细地提示事实关系以便使法官因此得以尽早、详细地了解事实,以尽早确定争点。大陆法系国家传统上注重口头审理原则,诉答程序的作用并不突出。不过,在促进审理集中化的一系列改革中,德、日等国加强了对准备书状制度的改革,通过明确规定书状的记载内容使法院与当事人能尽早了解案情并整理争点。


  

  第二是防止诉讼突袭。诉讼突袭表现为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提出新的主张与证据,使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攻击防御,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真实最可能发现在诉讼一方合理地了解另一方时,而不是在突袭中。”[2]诉讼突袭显然是违背民事诉讼平等对抗理念的,因而,在原告提交起诉状后,要求被告提交答辩状,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初步表明各自的观点、态度及所掌握的证据资料,从而构筑起防止诉讼突袭的第一道防线,为后续的审理奠定公正、高效的基础。在美国,双方当事人通过诉答程序一经确定了争点,以后的诉讼程序则始终受此制约,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的事实主张及证据,都必须与此一致。[3]在德国,起诉状确定了争议的问题,此后只有经被告的同意,才能被修正或变更。[4]


  

  第三是事实与证据的自主开示。诉状与答辩状的交换一定程度上具有事实与证据的早期白主开示功能。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由于不存在英美法意义上的证据开示程序,为了使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早期能够在更大范围内了解有关案件的信息,为当事人申请证据提供方向并尽早确定争点,往往要求在诉状与答辩状中详细记载案情,并尽可能添附相关的证据。这种详细记载案情与证据的书状交换使事实与证据为对方当事人与法院所了解,实质上类似于英美法中的自主开示。[5]如日本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当事人应在书状中具体记载支持请求的事实与抗辩事实、重要的间接事实,明示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同时提出重要书证的复印什,以谋求主张与证据的早期提出。[6]在德国,原告通常在其起诉状中对案件事实加以全面叙述,指出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规则,并为自己的法律主张引经据典。[4](P310)正是通过书状的交换,使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的初期能够对案件形成大致的认识,为进一步整理争点与证据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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