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南水北调水工程的私人所有权
(一)私人可以成为水工程的所有权人
我国以往水工程投资管理模式多样,但除了项目法人制模式外,其余模式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趋明显。其一,单一的投融资渠道(即政府财政融资)不仅使政府投资压力巨大,而且使基础设施领域投资严重不足,造成供需矛盾尖锐。其二,水工程建设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控制的环节很多,非专业部门管理效果不佳,不利于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其三,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有关的监管体系也没有能够完善起来,造成政府投资水工程的业主单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投资与建设、管理混为一体,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工程项目的实施,不仅容易造成投资额度失控,资源浪费严重,而且极易形成投资“黑洞”,滋生腐败现象。而社会资本的进入不仅可以缓解政府财政投资的压力,还能“形成较强的所有者约束和有效的治理结构”,[11]而且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增加政府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
政府是投资主体,但并不意味着水工程建设和维护完全依靠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水工程建设应当逐步改变了单纯依靠国家拨款的形式,开始采用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筹资方式,开辟水利投融资的新模式。目前水利工程的建设一般是多方投资,象我国的二滩水电站就是由三方投资兴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的投资额占48%,四川省投资集团公司占48%,四川省电力公司占4%(国有企业投资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组建起来的二滩水电开发公司明确了各投资方的责任和应当享受的权益,并建立了董事会,形成了有限责任公司。[12]在南水北调水工程建设中,除中央政府和受益地区地方政府投资外,也可以吸引私人资本进入水工程建设领域。
南水北调水工程投资大体可以分为政府投资(包括中央政府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和私人投资两部分,其中政府投资可以通过财政投资和政府贷款实现。在只有一级政府投资的情形下水工程归该级政府所有,在多级政府共同出资的情形下水工程归各级政府共有;如果存在私人资本,则法律应当承认其水工程共有权人的地位;如果全部由私人资本投资,则可以认定水工程的私人所有权。
(二)水工程项目法人所有权
水工程产权还可以资本化,即投资各方可以把水工程投资作为出资,成立项目法人,项目法人拥有水工程的所有权,对水工程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各级政府和私人资本成为项目法人的股东。项目法人的投资方式可以建立专业化的水工程项目管理团队,保证水工程质量;可以形成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符合市场体制要求的水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实现建管分离,有效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由于项目法人是独立的私人,与政府不存在隶属关系,政府则可以转换职能,由直接经营者变为公正、严格的规制者。南水北调水工程可以分段建立若干项目法人,项目法人之间根据市场法则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实现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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