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讲,社会公共品的供给是由中央财政来进行的,但在财政分权的体制下,会导致中央财政压力过大。而且,由于地方政府更了解当地居民对公共品的偏好,其收集信息的全面性和完全性程度相对较高,由地方财政来提供地方性公共品更符合本地区居民的实际需要。从我国的分税制实践来看,地方财政也必须提供一定的社会公共品。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全国性的公共品供给,并且负责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的协调,以及处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福利性收入再分配关系。而地方财政主要是为本地区范围内居民生产并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5]
依据上述原则,跨流域和跨地域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江大河重点工程的维护和建设,由中央政府投资为主,受益地区按照受益程度、受益范围、经济实力共同分担,即应当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从国外经验看,大型骨干工程的国家投资也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例如美国在当前水利投资中,农业骨干工程、农村供水工程一般是联邦政府无偿投资50%。[6]主要为辖区内居民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水工程建设,如城市防洪及中小河流、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则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除此之外,中央财政还应该通过转移支付等措施扶持不发达区域的水工程建设,平衡区域间差异。
具体到南水北调,应在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确定各级政府的投资比例。
第一,中央投资主导干线建设。南水北调是一个跨流域、跨区域的项目,其总体规划推荐东线、中线和西线三条调水线路。通过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和海河四大江河的联系,构成以“四横三纵”为主体的总体布局,以利于实现我国水资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合理配置格局。南水北调不仅规模庞大,而且在水量分配、移民、环保等方面需要平衡地方间的利益,更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为保证整个工程的顺利建设和日后的持续运营,应由中央主导投资。
第二,根据在南水北调中受益程度确定地方的投资比例。总体而言,地方受益程度越多,则应承担更多的投资。如受水量越多,则应承担更多的更成投资,即依照各地方的受水量比例,确定其在总投资中地方出资的比例。而且这种比例划分也可以保证地方对的水量分配等重要决策的发言权以保证其利益诉求。对于局部受益的支线工程,则更倾向于地方投资为主,中央适当补助。
第三,根据筹资能力等特定因素确定各地方的出资比例。东线工程涉及地区比中线和西线工程设计地区涉及地区在经济实力和筹资能力上更强,就应该承担更大的投资任务。西线工程跨越地域主要少数民族地区,中央财政扶持力度要强于东线和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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