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生活中的民法

  
  从司机的角度来看:由于线路过长,跨段收费,过河的两块,不过河的一块,这是公交车公司规定的,没得商量。我是公交车公司的司机,是在上班。我要求乘客按公司的规定投币,是在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我难道还有错?乘客说他不差那么一块钱,这话我愿意相信。但站在公司的角度,如果所有的乘客都差这么一块钱,那么公司还要不要运转?公交车还要不要开?公交车公司看重这一块钱,又何错之有?如果公交车公司对司机的工薪发放与所收票款挂钩,那么司机按照公司规定对乘客多收一块钱票款,自己就可能多得几毛或几分的提成,但这可是劳动报酬,也是血汗钱啊!几个公交车司机家里不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也都要养家糊口,难道就不该收这应收的一块钱票款?如果司机涉嫌违规乱收费,那你乘客向公司或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就是!真的,作为公交车司机,面对如此事件,无法不委屈!

  
  从乘客的角度来看:应该相信,99.99%的乘客都是不会故意逃票的,且不说公交车票款都只不过那么一块两块的!任何人都不要随意怀疑、否定他人的理性和良知!本事件中乘客的委屈在于,我纯粹只是睡觉睡过了头才坐车坐过了站,绝不是为了省下一块钱而有意逃票。这下倒好,我还要坐车返回河东去,且不说要另买两块钱过河的公交车票,更重要的是误了时间误了办事。你公交车司机不但不安慰体谅,反而要我补交一块钱。你叫我在全车乘客面前如何做人?我不是不愿交这一块钱,也不是口袋里没有这一块钱,我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你叫我补票,我就非要跟你硬到底不可,看谁犟过谁!乘客的委屈,很多情况下确属情有可原。

  
  但比较起来,笔者觉得公交车司机所受的委屈更大,更值得同情。因为司机的委屈于法有据,而乘客的委屈充其量只能算是情有可原!

  
  考察公交车司乘之间可能的法律关系,最基本的当属《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运合同关系无疑。根据《合同法》有关客运合同的规定,客运合同是乘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承运人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双务合同。乘客的义务是支付票款,承运人的义务是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约定的目的地。一般情况下,票款的数额与运输距离、交通工具的档次、承运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到本事件中,乘客乘车过了河,车程比不过河要远,自然就要支付两块钱的票款。司机正是基于这个客运合同关系属性主张自己所属公交车公司的合同权利,进而要求乘客补交票款的。对于这一点,相信一般人都能理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