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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重构物权法定原则理论异见

略论重构物权法定原则理论异见


王金锋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受罗马法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为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以明文规定。但是,随着实践中种种弊端的暴露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加深,物权法定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国内学者提出的保留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出了,分析其不合理性,提出应该删除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并提出有关无名物权的设计。笔者建议,可以将完全抽象化物权作为“属物权”,具体类型化物权作为“种物权”。属物权具有完全抽象化,他只要概括出此类物权的通性即可。而由于他的高度抽象化,完全可以概括出比较全面的物权属种类,当事人已经没有必要再自由设立属物权。而种物权则是在属物权概括的指导下,标准、具体的描述出此特定物权的特点,以与其他种物权做细致的区别。但是,属物权并仅不限于所列的几种种物权。那么,属物权与种物权之间就存在着一个制度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当事人就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设立无名物权。也就是说,笔者所提倡的无名物权其实是“无名种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定,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质疑

  
  (一)物权法定原因

  
  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以生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目前,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支持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的理由为:(1)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3)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迅速。

  
  2、慧星教授认为,之所以采物权法定主义,主要立法理由为:(1)保障安全的合同自由;(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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