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重构物权法定原则理论异见
王金锋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受罗马法影响,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为大陆法系
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日本、韩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均以明文规定。但是,随着实践中种种弊端的暴露和理论研究的进一步加深,物权法定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国内学者提出的保留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出了,分析其不合理性,提出应该删除物权法定原则的观点,并提出有关无名物权的设计。笔者建议,可以将完全抽象化物权作为“属物权”,具体类型化物权作为“种物权”。属物权具有完全抽象化,他只要概括出此类物权的通性即可。而由于他的高度抽象化,完全可以概括出比较全面的物权属种类,当事人已经没有必要再自由设立属物权。而种物权则是在属物权概括的指导下,标准、具体的描述出此特定物权的特点,以与其他种物权做细致的区别。但是,属物权并仅不限于所列的几种种物权。那么,属物权与种物权之间就存在着一个制度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当事人就可以依意思自治原则设立无名物权。也就是说,笔者所提倡的无名物权其实是“无名种物权”。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物权法定,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2)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其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质疑
(一)物权法定原因
物权法定原则源于罗马法,以生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用。目前,国内主流观点认为,支持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谢在全先生认为,物权法定的理由为:(1)确保物权之特性,建立物权体系;(2)整理旧物权,防止封建物权之复活;(3)便于物权之公示,确保交易安全与迅速。
2、慧星教授认为,之所以采物权法定主义,主要立法理由为:(1)保障安全的合同自由;(2)维护交易安全与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