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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围观”的道德困境与传播内容的规制方式

  
  值得肯定的是,这次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有关规范电视相亲类节目和情感类故事节目的通知,采取了相对温和的态度,没有一概禁止,而是提出具体的节目规范,要求电视台自己慎重把关。有关电视台也迅速作出积极回应,节目内容及时进行了调整,比如不再使用明显挑战主流道德的语言、增加党校教授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嘉宾。但愿新闻媒体能够多些记忆,痛定思痛,不妨进行一次集体反思,如何防止类似故事的重演。而要破除新闻媒体“策划围观”的道德困境,必须在传播过程中做到信息平衡。就是说,新闻媒体对其他同行已经形成的热点现象,要学会不以相同的思路和内容进行模仿、转载等单向、同质、叠加的传播和竞争,而要按照平衡原则进行多向的、差异化的、梯度的传播,在确保全面、客观、真实的同时,反映社会不同层面受众的心理,最大限度地满足尽可能多的受众的需要。

  
  由此想到国家如何对新闻媒体传播内容进行规制的问题。欧美诸国以及效仿其制度的其他国家,政府和议会一般并不立法禁止和限制新闻媒体传播的内容,而是通过社会舆论、新闻行业组织的职业道德规范、法院判决进行个案处理。例如,德国社会禁止鼓吹纳粹主义,汉堡地方法院近年曾经判决宣传纳粹主义的某互联网站应当删除其相关内容;英国新闻界的行业组织——广播电视委员会制定电视节目内容标准,新闻投诉委员会在戴安娜王妃车祸事件后规范新闻摄影记者的行为;美国的广播电视组织可以对播出淫秽节目的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我国则是一方面通过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等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另一方面又通过党政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大众传播媒体的内容,而隶属于党政机关的新闻界行业组织则较少发挥对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社会监管作用。由此可见,对新闻媒体传播内容的规制,是一个普遍问题,各国都有自己的做法。

  
  比较以上中外的两种监管方式,考虑到大众传播(包括新闻传播活动)作为群众性日常文化活动的客观特点,对日常传播内容的动态监管和调整,通过社会舆论和新闻界行业组织进行监管,可能会比较及时,也显得较为柔性。说到底,对新闻媒体的传播活动所出现的道德问题,主要还是应当采取道德谴责和社会规范的办法来解决,似乎不宜动辄诉诸作为国家强制力的法律。否则就颇有点类似杀鸡用牛刀之嫌,管理方式也容易给人以生硬之感。毕竟,国家法律只是用来规范最重要的社会生活秩序、惩罚那些危害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例如,有评论就感叹行政管理似乎是马后炮,希望行业组织和公共舆论能够进行随时预防与矫正。设想,如果这次针对电视相亲类节目进行监管的组织不是国家广电总局,而是其下属的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实际效果就可能会好些,这样的感叹也许就不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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