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西方国家,对于跨国商业腐败犯罪行为查处严格、打击力度很大,而在我国似乎对于这类犯罪活动打击的力度不大,这就造成了很多跨国公司在其本国行为谨慎,但到了中国就会变得“肆无忌惮”。笔者上面从理念意识、执法机构程序设置、惩罚手段多样化等三个方面对于我国现阶段处理涉外商业腐败犯罪活动在司法执法方面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当然,这不能说是解决了问题,而仅仅是对于解决问题所做的一些理论尝试,笔者愿以此“引玉之砖”参与到我国规制涉外商业腐败犯罪行为的司法实践中去。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根据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首先介入调查力拓案的应该是国家安全部门,而且最先认为四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间谍罪”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后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家安全部门退出而改为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涉嫌的罪名也相应的改为“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此,笔者保留自己的意见,在下文的有关内容中笔者将详细论述有关内容。
这里的有关资料笔者参考了《检查风云》2009年第20期之特别策划——“洋贿赂在中国”的一些内容。
参见杨诚:《CCI贿赂案看美国如何查处涉外腐败》,载《检查风云》2009年第20期。
这里的“洋买办”并非一定是外国人,但必须是对中国国情由十分了解的人,往往集中于跨国公司在华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办事处的雇员。上海“力拓案”中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不正当手段拉拢、收买中国钢铁生产单位内部人员,刺探、窃取有关商业秘密,就是这种类型。
不可否认和忽视的是,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很多制度措施有待建立健全;同时我国也是世界经济贸易活动最大的市场之一,因此,我国已经成为遭受涉外公司企业实施商业腐败犯罪活动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转引自杜强:《论国际
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官员罪》,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力拓案”现在还处于司法程序之中,笔者对于涉案罪名的分析是在有关机构披露的材料和证据的基础上,站在学理和法理的角度考虑,应该不算是“民意审判”。
具有关资料显示,由于铁矿石贸易方面出现了“内鬼”现象,我国在铁矿石的国际贸易价格谈判中连续6年没有主动权,铁矿石贸易价格6年来暴涨400%,对于我国的钢铁企业造成的损失达到千亿,有关内容下文还有论述。
参见严州夫:《跨国企业在华行贿劣迹》,载《检查风云》2009年第20期。
“环带效应”的提法是笔者对于此案处理效果方向独立思考的结果,不成熟之处还有待改进。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页。
林山田:《刑罚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07页。
韩忠谟:《
刑法原理》,台北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15页。
参见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2页。
当然,对于商业腐败犯罪中的单位主体也应该进行资格上的规制,但是一般认为,对于单位犯罪的可以通过民事商事手段进行,如不予审批、注销登记等手段剥夺其资格,没有必要用刑事手段来惩处。
赵秉志:《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其实,这里的“执法”是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而不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这里以“执法”为题。主要是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的概念。
参见辛安疆:《暗合潜规则的洋贿赂》,载《检察风云》,2009年第20期。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7页。
转引自羊春乔:《惩处“洋腐败”要有新思路》,载《检查风云》,2009年第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