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惩治涉外商业腐败犯罪的资格刑设置
关于资格刑的含义,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资格刑只是涉及对公权的剥夺,如我国国台湾地区的林山田教授就认为,资格刑乃国家剥夺犯人担任公务员成为公职候选人资格以及享有公法上之权利的法律效果。 [12]韩忠谟教授也认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者享有公权能力的刑罚”。 [13]当然,最初
刑法设置资格刑的目的就是阻隔犯罪者于公权力享有、使用的大门之外,毕竟公权资格的享有对于犯罪分子来讲是极为危险的事情。但是,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在除公权资格以外,其他资格的享有方面对于犯罪的激发也是不容忽视的,比如说商业腐败犯罪的行为人倚仗自己的特殊行业资格屡屡进行犯罪的行为。因此,笔者主张,现代意义上的资格刑已经远远超出了公权资格的范围,而应该广泛的适用于剥夺政治权利、禁止担任一定职务、剥夺从事一定行业资格等多种形式。因为资格刑作为一种对于犯罪分子再次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阻隔,使其失去再犯的能力,这一方面完全符合
刑法特殊预防的内涵,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上其他具有同类资格的人们起到一般意义上的警示告诫作用,这也是
刑法一般预防的要求。
我国虽然也有资格刑的
刑法设置,但实质上只局限于剥夺政治权利一种。其性质很大程度上是被定位在阶级斗争的工具,把它看作是一种政治惩罚。 [14]它虽然可以预防利用政治权利的犯罪行为发生,但是却无法对于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业资格进行犯罪的行为进行约束,尤其是在商业领域这类犯罪中。因此,填补
刑法中资格刑不涉及经济领域的空白已经成为当下治理商业腐败犯罪尤其是涉外商业腐败犯罪的上上之策!具体模式笔者认为可以这样设计:对于各类商业腐败犯罪中的自然人犯罪可以增设职业禁止,禁止犯罪者一定时间或者终生不得再次从事某种职业。 [15]事实上,国外已有国家对“职业禁止”作出了规定,如俄罗斯
刑法规定,“对商业贿赂罪处以2年以下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美国预算管理部实施指南规定,任何违反《海外反腐败法》的个人或者公司将被中止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如其非法行为被法院判决确认,还将失去出口资质,另外美国证监会还可能禁止其参与证券业务。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曾经指出,我国刑法典没有没有对商业腐败犯罪配置相应的资格刑,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鉴于资格刑对于预防、打击商业腐败犯罪所具有的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应该考虑对商业腐败犯罪增设禁止从业等资格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