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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腐败犯罪适用我国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第二,从上海“力拓案”所造成的后果和“环带效应”方面来看,认定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更符合我国严厉打击此类涉外企业商业腐败犯罪活动的政策。虽然,上海“力拓案”的涉案截面是国际间的商业贸易层面,但是由于上海“力拓案”涉案行业和范围已经远远超过了经济贸易范围,进而延伸到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们知道,中国是全球第一大矿石消费国,进口量占据世界贸易量的一半,但是在价格谈判问题上,我国连续6年没有话语权。有数据显示,6年来国际铁矿石价格暴涨,累计涨幅达到400%,我国钢铁企业为此多支付的金额显然是个天文数字! [9]如果我国对于如此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大案、要案不以更为严厉的刑罚处理(当然以“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论处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就会催生出更为恶劣的“环带效应”。所谓环带效应,是指如果对于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不加以严厉规范或者有效惩治,那么就很有可能会催生效仿者实施他们认为行为利益大于成本支出的类似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多人效仿追求违法利益的行为就会像环带一样,一圈圈往外扩散。 [10]因此,站在这个角度来思考问题,笔者认为,将上海“力拓案”定性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是具有预先警示意义的明智之举。

  
  第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司法认定承担时代责任”的判决。最具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今年就有两件,一是成都孙伟铭“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简称“孙案”),二是江苏盐城“故意投放危险物质罪”案(简称“盐案”)。对于“孙案”来讲,一般在司法认定中都会将类似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情形认定为过失犯罪,一般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对于“盐案”来讲,现实生活中一般将企业排放污水废弃物等行为致生产生活出现严重问题的案件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罪”。但是,按照一般的刑罚判决,似乎对于社会中类似行为没有产生多少积极的预防效果,行为人依然还是醉酒驾驶、超速驾驶,依然还是肆无忌惮的排放有害物质,严重削弱了人们对于公共安全的合理期待。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官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为一定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的重新审视和对整个案件的重新评价,从而得出:在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大胆的突破原有判决思维的束缚,以更为严厉和有效的刑罚处置手段处理这类犯罪,从而使得犯罪行为人早已麻痹的心理有所感悟,满足社会公众对于公共安全合理期待的诉求。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在处理“力拓案”的司法认定中,在罪刑法定的原则框架下,采用更为严格、惩治力度更大的罪名来处理,就会有效的引起有关涉外企业的注意,大大削弱“环带效应”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应该说是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优越性。

  
  美国着名的法理学者罗纳德·德沃金教授曾经这样讲过,一个国家的法律必须为这个国家的社会服务,如果脱离了国家和社会这个受体,那么这个国家的法律就不会受到信仰和尊敬,人们因为得不到法律提供的有效解决措施,就会往往转向其他措施,譬如说权力腐败。 [11]根据这种观点,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乱世用重典”的司法现状下,采取更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判决适用于上海“力拓案”,我国的经济利益将会更有效的得以维护、经济安全将会更有效的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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