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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必要共同诉讼

  
  (三)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共通之处

  
  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两种类型,二者有着共通的审理程序,如诉讼资料的统一收集、诉讼程序的划一进行上都遵循共同的规律。

  
  (四)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

  
  普通共同诉讼是将复数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主要目的在于程序上的便宜。实质上,各共同诉讼当事人间的诉讼关系,仍然各自独立,不因合并而受到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或对方当事人对于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行为,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

  
  但是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不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或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的裁判,必须统一。为避免法院判决内容相抵触,法律专门规定了对必要共同诉讼人间的行为关系。规定各必要共同诉讼人间的行为互相一致的,不论该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或不利益于共同诉讼人,均应以其行为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如果共同诉讼人的行为不相一致,则看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是否对共同诉讼人有利,有利于共同诉讼人的,效力及于全体;其不利于共同诉讼人的,效力不及于全体。

  
  三、我国共同侵权行为的必要共同诉讼之考量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九种必要共同诉讼。我国划分共同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标准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为必要共同诉讼,而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为普通共同诉讼。立基于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5条将共同侵权列入了必要共同诉讼。不过,应当将此类必要共同诉讼的范围作如下限定:

  
  (一)受害人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侵权人提起的侵权赔偿诉讼

  
  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有:(1)各行为人行为前并无统一的致害他人的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2)各行为人的行为偶然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同一损害。从性质上说,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数个单独侵权的偶然结合,它不属于共同侵权,因而不能责令数个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应当责令每一侵权人独立承担责任。但是,由于数个侵权行为的偶然结合,导致损害的融合,因而客观上又需要综合比较个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在无法比较个别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时按公平原则一并确定个别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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