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共同诉讼的现实意义
法制的发展和人们的期望,使得共同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已经超出了解决纠纷和实现法的秩序的固有目的。当下,在我国群体性诉讼越来越多,进而成为民众诉愿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背景下,共同诉讼制度理论研究的基础性意义尤显必要。进一步构建的共同诉讼制度理论体系,相关研究的深化有助于廓清共同诉讼人的主体地位,并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而对共同诉讼形态的类型化研究也会提升学术界的认识,与其他国家及地区相关理论的比较研究也将大大丰富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对共同诉讼制度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及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分
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理论中,必要共同诉讼通常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一)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基于共同的诉讼标的,多个当事人必须一并进行诉讼,法院必须一同进行审判的诉讼。其必备要件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复数方当事人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强调在当事人的资格上必须合一确定性,倘使当事人未能一起进行诉讼即造成主体不适格。是此,共同诉讼人之间牵连性最强,而且对该类诉讼的适用范围亦加以限制。这种限制不仅存在于大陆法系,而且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也对必不可少的当事人设立限制之标准。
一般认为,共同诉讼标的分为两种:1、当事人之间原来就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为必要共同诉讼,包括对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承发包期间因承包企业负债引起的诉讼、涉及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共同责任的诉讼、涉及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诉讼等。2、一方当事人之间原来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使他们之间产生了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诉讼、企业分立后产生的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诉讼、共同侵权所致的诉讼、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产生的民事责任所致的诉讼等。
依我国民诉理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主要有: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产生的诉讼、共同继承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