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一元体制,运行效率高
日本的消费危害情报制度在设置之初即为实现对消费过程中的风险统一治理。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给消费危害情报制度提供了法律基准,保证了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国民生活中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它只在东京设立了办事机构,在日本全国各地并未设置任何分部。国民生活中心是通过全国消费生活情报系统将各地的消费生活中心、合作医院和政府机关连接为一体,从而使日本能够透过计算机网络,形成中央与地方、国内与国外、政府和民间之间的消费情报共享机制。这种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国民生活中心对全国消费安全事故信息的全面掌握。单一主体与统一情报系统使得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运行呈现出一元化的特点,这对于预防商品危害事件的发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日本在消费危害预防方面的高效性。相比而言,我国的消费警示是多头行事,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都有消费警示的发布权,并且相互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网络,通常由消费者协会、行政机关以及新闻媒体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自主决定发布与否,在消费危害的预防上,“警示信息滞后”、“侵害商誉”等乱象丛生。因此,当前要实现我国消费公共警告的重构,为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事前防护,应尽快制定一部统一法律——《公共警告法》来合理规范消费警示发布。另外,还要加强消费公共警告的信息网络建设,将计算机网络技术运用到消费公共警告信息的收集与发布工作中,从而形成消费公共警告信息的共享机制与传输系统。
(二)半官半民,便于履行职责
国民生活中心设立之初的性质为特殊法人,2003年10月,根据日本《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法》的规定,国民生活中心转变为成为了独立行政法人。行政法人是指为执行特定公共事务而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及财物自主性的公法人,实际上与我国的事业单位性质有点相同。但无论是特殊法人还是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都没有以行政机关的形态出现。日本以一种半官半民的法人组织来主导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运行,一方面,避免了政府为满足社会大众的需求而扩大行政机构,增加公务人员。另一方面,半官半民的机构设置,实际上是将传统的行政权力向外或向下分,转变为绩效管理,这改变了在公共事务上的以行政命令为主导的、层级式的传统公共治理模式。性质上特殊性,使得国民生活中心成为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纽带。另外,由于在消费危害情报的收集与提供方面较为独立,并且其具有一定的民营属性,在工作效能方面相对传统行政机关而言也比较高。我国在商品或服务危害预防上,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以实现对消费者安全的事前保护。然而,我国在消费者损害预防方面的实际效果并不很好,并且由于各地行政机关和消费者协会并未有良好协调和沟通机制,重复劳动现象时有发生。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的设置对我国的消费警示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当前我国并不需要新设行政法人。实际上,从2007起,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运营费用已开始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11]。因此,可以将消费警示业务统一划归中国消费者协会。另外,当前还需要解决的财政拨款与消协职能之间的冲突,以保证新形势下消费者协会的社会公信力,让消费者协会真正成为消费者最忠实的“保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