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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消费领域的危害预防型公共治理研究

  
  (二)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

  
  日本的《国民生活中心法》是与日本消费者息息相关的一部法律。该法于1970年5月23日通过,共分为总则、负责人等、业务、财务及会计、监督、杂则、罚则和附则八大部分,共计44条。《国民生活中心法》在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工作尤其是危害的预防方面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日本学者筱塚昭次称,“该法规定‘国民生活中心’是对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行政机关(实际上国民生活中心是半官半民的特殊法人,称为行政机关恐为误译),这是一个比较好的制度”[6]。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确定了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框架,而《国民生活中心法》则是《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更为重要的是,它为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创设与运行提供了直接性的法律依据。《国民生活中心法》第1条即阐明了设置国民生活中心的基本目的,规定:“国民生活中心,系以为有助于国民生活之安定及提升,自综合的观点,从事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之提供及调查研究为目的”;第2条至第6条分别对国民生活中心的性质、驻地、注册资金、登记以及民法之准用作了规定;第7条至第17条对负责人的设置、职责及权限、任期、任职条件、解任、兼职禁止、利益回避、营运协议会的设置、职员的任命和负责人及职员的身份性质予以明确规定。《国民生活中心法》第18条是危害情报制度构建的核心条款,它划定了国民生活中心的职责范围,规定,“中心为达成第一条之目的,从事下列业务:一、提供有关改善国民生活之资讯;二、对于有关国民生活之申诉、咨询等提供资讯;三、接受从事与前二款所揭业务相类似之行政机关、团体等之委托,提供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四、从事有关国民生活之现状及趋势之综合性调查研究;五、收集有关国民生活之资讯;六、前述各款所揭业务之附随业务”。该条款实际上是对国民生活中心运行危害情报制度的授权。另外,《国民生活中心法》对国民生活中心的财会制度、具体营运、监督机关、监督方式、解散、责任制度等方面亦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日本国民生活中心危害情报制度正是依托《国民生活中心法》,才开始迈出构建的步伐,并随着危害情报网络系统的形成而于1975年最终确立。

  
  三、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内容

  
  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运行实际上亦即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日本国民生活审议会消费者政策部在1978年9月8日,提出《危害情报之收集与提供制度应有形态(期中报告)》。该报告对危害情报制度之定义与目的作了说明,认为,“除了收集商品关联之消费者事故资料,据以评估,并探讨危害发生原因外,同时须j向业者通告危害事实k向消费者发出警报l进行制定、改进与检讨有关安全基准等m致力于瑕疵商品之发现、推定及其改善”[1]156。从这一说明中可以看出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内容实际包括主导组织、危害情报收集、评估、提供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导组织

  
  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之主导组织为国民生活中心。它成立于1970年,以提升与稳定国民生活为主要任务,其前身为日本国民生活研究所。该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供消费者咨询、出版相关消费信息,国民生活中心是日本消费者保护网络的核心,它与都道府县和日本全国各地的消费生活中心实现网络在线连接。国民生活中心能够收集大量的消费资料,对这些资料加以分析后,及时提供给消费大众,以促进潜在危害之防止[2]217。“日本国民生活中心为早期收集并提供有关因商品或服务造成生命、身体受害,及虽未受害却有可能造成危险之安全相关情报,并将这些情报加以分析与评估,以防止消费者受害扩大与防患未然为目的,于1975年建立危害情报制度”[1]154。国民生活中心的性质较为特殊,它虽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但既不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也不是行政机关。它具有一定的公务性质,是一个半官半民的特殊法人。梁慧星先生认为它是一个经费由政府拨给、干部由政府任命的、实施消费者保护政策的准行政组织,相当于我国的消费者协会[7]。日本国民生活中心的负责人及职员除在刑法或其他罚则的适用上可视为公务人员外,一般不认为其具有公务员之身份。消费危害情报制度以国民生活中心的危害资讯情报业务、资讯管理业务和商品检验测试业务为基础。国民生活中心通过上述三大业务收集消费者的申诉、危险事故发生情形及处理方法、不公正或恶劣交易事件、商品检验测试结果、不正当销售手段、虚假广告、有问题之商品或服务、相关法令规章等各种有关消费生活之资讯,并在对上述各种资讯并加以分析评价基础上,将有关消费安全方面的资讯传输至社会各界。这种危害资讯系统及预警制度一方面可以使消费者迅速获取各种商品或服务事故的信息以避免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可迅速将相关信息反馈给行政机关和企业经营者,促使及时采取改良商品、救济受害者、修正安全标准制定法律等相关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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