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日本消费危害情报制度创设之法制铺陈
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使得日本在二战后的二十多年间颁行了许多关于促进消费安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
食品卫生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消费者保护会议令》、《国民生活中心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化学物资审查及制造等规制相关法律》、《含有害物质之家庭用品规制相关法律》、《东京消费生活条例》等,日本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利开始获得法律上的较为全面的保障[2]。在上述立法中几乎都有涉及消费者保护或危害预防的规定,这为消费危害情报制度的构建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在这些法律中对消费危害制度的影响最大者为《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国民生活中心法》两部法律。
(一)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在消费者基本法制定前,消费者保护行政不仅缺乏统一性,而且方向不明确,呈现混沌的状态”[3]。消费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促使日本在消费者保护法制方面谋求变革。1968年5月30日,日本通过了消费者保护的“
宪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就有关消费者利益之维护及增进,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暨企业经营者应尽之职责及消费者应负之任务,加以明定,同时规定作为其措施之基本事项,期籍综合的推动有关维护并增进消费者利益之对策,以确保国民消费生活之安定及提升为目的”。该法第六条还提出对达成前述目的之相应措施与要求,规定:“国家为达成本法之目的,应制定或修正必要的关系法令。政府为达成本法之目的,应采取必要的财政上之措施。”在危害之防止方面,日本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亦作出了相应规定。该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为防止国民于消费生活中之商品及服务对国民之生命、身体及财产带来的危害,应就商品及服务,订定完备防止危害所必要之标准,并采取得以确保此标准等之必要措施”。可见,当时立法已将危害之防止置于重要位置。在危害情报的获取与提供方面,该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厘订及实施消费者保护之适当政策之参考,对于使消费者意见得以反映在国家政策上之制度之实施,应采取必要之对策”;第14条规定,“国家为确保消费者保护有关措施之实效,应就健全并充实从事商品试验,检查等机构设施,于必要时将试验、检查等结果加以公布等,采取必要之措施。”另外,该法第16条还对消费者保护之行政组织之健全及行政营运之改善提出了总体性要求,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就采取有关消费者保护之措施,应设置并健全立于综合观点之行政机关及努力改善行政营运”。《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出台一方面促使日本消费者保护基本框架逐渐成形,并最终形成以经济企划厅(国民生活局)中心,上有消费者保护会议、国民生活审议会、下则有国民生活中心及地方消费生活中心的消费者保护体系[4];另一方面使得危害预防的理念在法律层面得到认可,并明确了政府在消费者保护行政中将对企业经营者的采取的事前规制措施[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