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要建立有效的平衡机制。由于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偏低,他们的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而有效的发挥。这些问题的产生和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套符合整个司法系统运行规律的平衡机制没有建立健全。由司法职业、司法行为和司法环境等要素组成的司法制度其实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构成一套环环相扣、密切关联的司法系统。在这个系统内部,各个环节必须做到平衡协调、制约发展。如果某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则容易导致不平衡、不协调和不稳定,从而导致司法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产生矛盾。其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一环必然会滋生系列问题,不能有效的做到良性运转。律师群体作为司法系统内部的一个因素,就目前来看,就是步人了这种不利处境。所以,有效的平衡机制是确保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的科学方法。比如,针对律师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这一状况,可以建立起一套由立法科学规制、司法切实保证的“权利源体制”,以真正解决诸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难以顺利且充分实现的疑难问题。再比如,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之间,也需要一套相互独立、彼此平等的“制约机制”,以强化原本处于弱势一方的律师的司法地位,实现由其本质属性决定的律师职业群体功能。
四是要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除了宏观意义上的平衡机制需要建立之外,就微观意义上的律师职业管理和监督来看,我们认为,律师监管制度也必须努力完善。就管理而言,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律师职业群体在法治建设共同体中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因此,作为管理律师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在管理体制、管理内容、管理手段、管理措施、管理目标、管理效率等方面,努力探索、深人研究,出台行之有效的律师工作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就监督而言,我们认为,最大限度地挖掘现存的社会监督资源,包括执政党监督资源、司法行政管理者监督资源、法治建设共同体中其他主导因素的监督资源、媒体舆论监督资源,律师职业内部监督资源以及群众监督资源等,通过启动这些丰富的监督资源,配之以合理的监督制度,以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实质性的有效监督,与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一道并驾齐驱,形成切合当前律师职业群体实际的“律师监管制度”,那么,作为法治建设共同体有机组成部分的律师职业群体,将会在新时期新形势的推动下,在自身过硬职业素养的导引下,在有效的平衡机制的激励下,在科学的监管制度的制约下,真正迎来21世纪中国律师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