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在孩子与脏水之间
兰荣杰
【全文】
红灯0r绿灯:人肉搜索的台湾实践
4月27日,台湾地区“立法院”三读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条款,无疑是对人肉搜索合法性的确认。根据该法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如果出于公益目的,个人可以自由搜集或利用他人的个人信息。不仅如此,如果相关信息已经由当事人自行公开,或者已由其他合法渠道公开,又或可以通过“一般可得之来源”获取,个人也可自由搜集并利用。两岸媒体的解读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为人肉搜索放行。
近年来,台湾网民对人肉搜索可谓情有独钟。受到国民党“立委”邱毅等“爆料达人”的启发,众多草根网民纷纷拿起鼠标、相机和电话,在论坛、博客、微博等空间自由穿梭,针砭时弊、揭露丑恶,大有“人人皆警察,处处有耳目”之势。人肉搜索之典型案例,则以台大博士虐猫案、新竹少女破坏公物案、三岁幼童抽烟喝酒案等为代表。每一宗搜索案例,不仅是大众网民的匿名狂欢,更是一次公民的文明洗礼。平日里为生计奔波的碌碌众生,在偷闲享受网络冲浪之愉悦的同时,亦利用自身之资讯或技术,或横眉冷对义正词严,或嬉笑怒骂插科打诨,于虚拟世界之中万众一心,围追堵截作奸犯科者。而且每有斩获,平面媒体总会齐头跟进,在进一步放大对被搜索者的惩罚的同时,往往也把网民塑造为见义勇为拔刀相助的无名英雄。于是乎,在区区鼠标与键盘之间,窃喜与狂欢、偷窥感与成就感,如此复杂的情绪奇妙地糅合在一起,于网民平庸而忙碌的日子中激起无限精彩。
但是世人皆知,胸怀利器者,杀心必起。一旦网民——尤其是匿名者——掌握惩恶除奸的武器,轻率的误伤乃至恶意的报复也就成为可能。台湾最近几年的人肉搜索,虽然大多针对丑恶者,但是亦有不少无辜公民深受其害。其中之典型,又以诸多热恋男女为代表,因为情不自禁的亲热表现,一夜间就可能成为网络搜索的火爆主题,除不雅照片之外,甚至连姓名、住址、学校、电话等一应私人信息都公之于众。最为极端的案例,则是所谓的台湾“犀利姐”,当事女性因为母亲去世而举止古怪,有好事者却称其酷似艳星舒淇,引得无数青年学生终日跟踪拍摄,并批量上传网络,最终导致社会一片谴责。
正是考虑到个人隐私在人肉搜索下的极度脆弱性,台湾“立法院”其实一度考虑予以打压。就在今年2月份,“立法院”二读通过的《个人资料保护法》草案就规定,如果未经当事人允许披露个人信息,不仅可能承担500至两亿元的民事赔偿,还可能被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处2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借以牟利,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并处100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