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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如何看待财产权

德国法律如何看待财产权


韩姗姗


【全文】
  

  最近,《拆迁条例》何去何从已经成为了公众话题,其实,它也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困扰各方的话题。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正式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明确受到宪法保护。然而,财产的涵义是什么呢?它是否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么简单呢?我们的征收应该以什么为界限,而补偿又以何者为标准呢?在此,德国的经验不妨作为参考。


  

  针对什么是财产权、财产权的范围是哪些?财产权应该获得哪些限制?这些限制是不是都属于征收,必须提供补偿?德国基本法本身同样容不下这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大多都留给了德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其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宪法作出的解释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在长期的案例发展之中,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逐渐阐明了财产权的范围、财产权的使用规则与财产权的限制。其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财产的双重属性的划分。根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解释。作为基本权利的财产权具有个人和社会双重属性。一方面,个人属性强调了财产权利对于财产所有者个人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另一方面,财产也背负着社会义务。财产的社会义务指的是财产在对其所有者范围之外,对于社会所负担的责任。


  

  为什么财产会产生社会义务?这源于财产的性质。一些财产在本质上是稀缺的,或者其利用具有较大的外部性。这决定了财产本身虽然属于其所有者,但是由于其稀缺性,或者其使用的外部性,使用者在使用的时候则必须负担一定限制,这种限制被称为是财产的社会义务。而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财产的“内容”和“限制”由立法所决定。这种财产的立法限制正是针对财产的社会义务。在这种社会义务之内,立法对于财产的限制并非属于“征收”,也不在“剥夺”的范围之内。


  

  那么,哪些财产具有较大的社会义务?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土地,例如喧闹的城市周围的绿地、防洪的堤坝土地,等等,这些土地由于其肩负着特殊的使命——例如为公众提供娱乐休闲场所或者是为防洪提供公共安全。立法可以对所有者及其权利进行限制。反之,如果立法的限制超越了财产的社会义务,那么就不属于对财产的限制了。这也就是说,如果某一项财产肩负的社会义务越大,那么,财产所有者对此财产的支配权利则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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