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工作成果为动产,定作人和承揽人共同提供材料时,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应区分情况而定。1)材料的主要部分由定作人提供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归属于定作人,其道理与上文关于材料由定作人提供的情况相同,不在赘述。2)材料的主要部分由承揽人提供的,按照通说,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应先归承揽人取得,然后移转给定作人。如果采取新说,则工作成果(工作物)的所有权由定作人原始取得[24]。我国《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没有一个条文含有工作成果归承揽人所有的意思,与新说在结论上相一致。3)材料由定作人和承揽人提供而不能区别主要部分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工作物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应依加工的规则确定。由于承揽合同的本旨,系承揽人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使承揽人为其完成该工作,其目的当然在于直接取得工作物的所有权,况且承揽合同约定的报酬通常包含有材料的价款在内,可谓实质上系由定作人提供材料,因而,纵令由承揽人提供主要部分材料,关于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物,按照承揽合同的理论,解释为由定作人原始取得其所有权,才符合当事人的意思[25]。
(5)工作成果为动产,材料属于第三人的,因该第三人和定作人或承揽人之间并无承揽合同关系,所以应按照附和或加工的规则确定工作成果所有权的归属[26]。该第三人如附和或加工而丧失工作成果所有权时,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返还。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0-3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8;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分论.杜景林,卢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84.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49;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2;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5.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308;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49.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3.
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5.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5.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0.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6.
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64.165;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1;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3;林诚二.民法债编各论(中).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3-4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7.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4.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4.
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64.165;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2.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7.
戴修瓒.民法债编各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64.165;史尚宽.债法各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2.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7.
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8;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6-37.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3;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7.
史尚宽.债法各论.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1.310;郑玉波.民法债编各论(下).台湾:三民书局,1981.358;黄立编.民法债编各论(下).杨芳贤执笔.台湾:元照出版社,2007.58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3.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43.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7-38.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38.
邱聪智.新订债法各论(中).姚志明校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34;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27.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40-41,41.
刘春堂.民法债编各论(中).台湾:三民书局,2007.40-4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