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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四论

  

  在区别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上,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此处所谓约定,不仅仅是关于合同名称的约定,更重要的是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明确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依其约定。即使当事人没有明确合同的名称,但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为承揽合同内容的或为雇佣合同内容的,也应当将合同定位为承揽合同或雇佣合同。更有甚者,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定为承揽合同,但合同条款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雇佣合同的,应当将之定性和定位为雇佣合同。反之,当事人双方虽将合同的名称确定为雇佣合同,但合同条款对确定的权利义务属于承揽合同的,应当将其作为承揽合同。


  

  其次,当事人当时虽未约定,但事后就系争合同的性质和种类达成了一致意见,依次商定。


  

  再次,当事人在系争合同中欠缺约定,事后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虽有约定但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若有交易习惯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最后,上述方法均不能用于系争案件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和种类,或者说,无论是将合同定性和定位在承揽合同还是定性和定位在雇佣合同,都不能谓其错误。这常发生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款不全、中性,尤其是没有约定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场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承揽合同为有名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设置了较为齐备的规定,而雇佣合同为无名合同,我国现行法欠缺具体规定,应将系争合同作为承揽合同来处理。


  

  二、次承揽合同在我国现行法上的地位与效力


  

  《合同法》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但书,表明在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可由第三人完成承揽工作的情况下,《合同法》承认承揽人与第三人订立次承揽合同。


  

  所谓次承揽合同,简称为次承揽,也叫再承揽,是指承揽人自任为定作人,复使他人承揽其工作的全部或一部,支付报酬的承揽合同。相对于次承揽合同而言,承揽人与定作人签订的承揽合同叫做原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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