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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不恐惧

  

  5%,冰冷的数字,可它意味着无数人得免重蹈“佘祥林”式的人生苦涩,既说明了律师辩护制度的绝对必要性,又避免了眼睁睁让司法机构陷入不义,从而,在彰显制度安排的德性的同时,满足了关于法律正义的公民预期——所谓法律尊严,其尊严在此。


  

  在此语境下,律师的职业伦理规定了他天然为“当事人说话”。在刑事案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可谓天条。具体在本案中,告诫以“不知道”应对法庭讯问,固为其责。依据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是被告的法定权利,径以“不知道”应答,并无不妥。询问有无“刑讯逼供”,尤为必需。如果答案肯定,则督其于法庭大声诺诺,其实是一种法庭论辩技巧,无伤任何法则。进而言之,倘若据法论理,认其无罪,进而提出无罪辩护,亦不为过,何况尔尔。凡此种种,不过履行律师职责的常态。


  

  如同一切权力设置一样,律师制度和辩护制度同样是一种制度之恶。容忍此恶,旨在避免更大的恶,既是现代司法程序的人工理性,更是源自人世公共生活的不得已,为的还是营造人人感到安全的社会政治生态。有此基本安全,才能指望公道和正义。因此,将对于黑恶势力的清除诉诸司法程序,彰显的是公正对待每一个公民的政治公道,显示了当今是一个让每个人获得基本安全的社会这一立法旨意。循此以往,保障他们获享包括辩护权在内的一切公民权,同样还是为了营造一个“大道之行在于公”的公民印象,而首先是让人感到安全的社会政治生态。否则,本意虽行公道,而民众感受可能无异“黑吃黑”,于制度安排而言,可谓背道而驰。


  

  毕竟,天下苦黑久矣!而最黑之处,在于“黑白”两道沆瀣一气。百姓为“打黑”而欢呼,与其说是欢呼那几个打打杀杀的毛贼落网,不如说为护黑高官的倒台而称庆,其理尽现,不言而喻嘛!


  

  而且,本案甚为吊诡之处,在于被告突然检举自己的辩护人,坦承旨在“立功”,使得案中生案。司法机构雷厉风行,迅即启动批捕、起诉和审判程序,令人瞩目。而一般社会大众齐声谴责“黑心律师”的窳行,事实上,也确有不少律师职业操守沦落,知法犯法,使得“李庄案”骤然成为一起牵连广泛的社会政治事件。当此“打黑”收网之际,在污点证人检举和辩护人履行职责之间,大众不明所以的口诛和法学界的担忧两头,司法机构的积极强劲态势,似乎撕裂了社会,其实也使公权陷入了道义两难。换言之,“立功”的合法性与道义上的形迹可疑,律师的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之间的紧张,公权力主动护法与自身守法的分际,均要求司法机构采行一种更为超脱中立的姿态,而非为了“办成铁案”,不惜动用“运动式执法”,其理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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