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不恐惧
许章润
【全文】
任何个体,不论先前是何等人物,一旦进入司法程序,面对以国家为后盾的强大公权,必定顿成弱势。权力恒具扩张势能,总是以绩效为鹄的,同样存在着滥用与暴政的可能,早已为历史所一再证明。虽政体不同,权力本性则一,无庸讳言。因此,如何避免以强凌弱,既防范不良从业者上下其手,以逞私欲,同时又规训权力恪尽其责,不出位格,于各方大致平衡中提供法律公正,便是现代法制念兹在兹的制度预期,而落实为一系列的制度设计,表征的是对于人性的深深怵惕和政制的政治德性。
程序正义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一道重要防线,可能也是最为重要的屏障。世态纷纭,案情诡谲,利益当前,公婆各据其理,只有大家一同诉诸程序正义,才能进而有望达成实质正义。否则,各凭肌肉说话,人间岂非丛林。也就因此,诸如无罪推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和控辩平衡原则等各项程序安排,应运而生,志在落实程序正义,进而追求实质正义。
依据已经披露的有限案情来看,李庄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而警方派员监视与录像,已然违反“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法律规定在先(《律师法》第33条);根据污点证人的检举,迅即将正在履职的辩护律师“逮捕归案”,曾经的“对家”作为公权力出场,违反了回避制度的立法本意,不免让人联想到“报复性执法”或者“杀鸡儆猴”的譬喻。在此之前,虽然难言一士之谔谔,但是,从此之后,却必然导致全体之诺诺,当不难想见。举世浮想联翩之余,程序正义隳矣!——没准哪一天,这一命运也会降临到自己的头上,遂成为普遍的担忧。
其他种种,如媒体披露的“公、检、法、司”联合办案云云,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阅卷、查证权利频频受阻等等,倘若属实,不仅是对于控辩平衡原则的公然违犯,而且将30年法制建设梦寐以求的“第三方执法”的美好愿景弃如敝屣,无论法律正义,还是政治正义,抑或就所谓的“群众影响”观之,实在均为得不偿失。纵便“打黑”,也不能付出毁弃根本价值的制度代价,其理甚明。否则,可逞一时之快,难言长治而久安。
本来,立法设置辩护律师一职,类似于现代民主体制准允“国王忠诚的反对者”的存在,就在于希望藉此形成一种司法民主格局。在此格局下,律师作为合法的代言人,据法按例,揆情究理,竭尽所能,找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从轻或者减轻的理据,依法保障其当享有的基本权益,尤其是程序性的诉讼权利。这是立法赋予律师的应然职责,也是司法应予保障的权利。经此抗衡,促使控方做足功课,防范制度作恶,力争不枉不纵,其实是控辩双方的共同愿景。当下中国,刑案辩护胜诉率约在5%,表明至少有5%的案件因为律师的“在场”,而避免了冤假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