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救济程序外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属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申请人对该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被申请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明显不当。
(二)行政判决具有拘束力、确定力。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行政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处理。行政判决生效后,判决内容必须得以遵守,不允许诉讼主体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本案中,法院在判决中已经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当,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该处理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尊重法院判决,不能再就同一争议以同一理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四、专家点评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不应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所以不应受理行政相对人提起的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是因为:其一,这样做就会使《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期限失去意义。如果行政行为作出后,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而在过了这一期限后,其又去找行政机关申诉,行政机关对之作出不受理其申诉的决定或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其又可以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那任何当事人就都会无视法定救济期限,想什么时候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就什么时候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法律关于行政复议、诉讼期限的规定就会变成一纸空文;其二,如果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重复处理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那循环复议和循环诉讼就不可避免,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争讼就会没完没了,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可能有稳定之时;其三,如果允许行政主体对已经过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再重复处理,并且允许行政相对人对这种重复处理的行为再申请复议,那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就会失去权威性,司法解决行政争议的终局作用就会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