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姜明安
【全文】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孔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09年12月25日对其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0年2月2日,本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并依法受理。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曾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贾某某的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提出第三人贾某某系农业户口,不符合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条件。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东行初字第19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产权单位将自管公房出售给第三人贾某某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二中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涉案房屋登记在第三人贾某某名下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申请人又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一理由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审查后认为颁发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法律程序和国家有关房屋登记规定。2009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决定不予撤销京东私成字第02299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在京建法权注〔2009〕88号《不予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存在明显不当,并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形式提出。
三、分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