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
合同法》第
74条,确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撤销权乃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维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说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中说以及责任说。我国学理通说采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的形成权性质,和请求第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的请求权性质[1]。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合同法》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再在此基础上设定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当债务人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时,债权人仅得以客观条件(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而发生撤销权;当债务人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有偿行为时,不仅应具备客观条件,同时还要求主观条件(债务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才能发生撤销权[2]。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及学理,综合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条件及其他要素,我们来具体分析文中该案原告是否可以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但该债权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关于债权类型,一般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仅是财产型债权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金钱债权,而不是所有财产型债权,更不包括财产型债权以外的劳务债权。但在特殊情况下,在一些非金钱之债中,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确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得请求撤销。第二,对于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
合同法》未作要求,学理认为,清偿期到来与否,不影响撤销权的成立。第三,行使撤销权时,债权额是否已确定,也不影响撤销权的发生,债权人以将来发生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亦未尝不可。第四,对于附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在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