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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

  
  美国联邦环保署在1992年发布的《环境公平:为所有社区减少风险》中关于环境正义的理解是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在这个报告中,环保署使用了“环境公平”这一术语,并且指出,环境公平是指“不同人群之间有关环境风险的分配以及对这些分配的政策反应。” [5]后来,环保署在将环境公平办公室改名为环境正义办公室的同时,也改采“环境正义”这一术语,并把“环境正义”界定为“对于环境法令、法规及政策的制订、实施及执行,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能获得公平之待遇和有效之参与。公正之待遇意味着不同种族、肤色、来源国及收入之人们均衡地承担由于工业、市政、商业运作或是执行联邦、州、地方或土著的项目和政策所造成环境负担。” [6]
  
  笔者认为,美国联邦环保署更多地关注了环境正义中的代内正义内涵。环境公平主要关注环境利益和风险在不同个人或人群之间的分配。而关于环境正义的界定则包括了程序和实体正义两个方面,它不仅强调环境保护成果与环境风险的公平分配,还强调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但是,无论是环境公平还是环境正义,都表明有关环境利益与风险分配的代内正义问题是关注的核心问题。与美国联邦环保署重点关注环境正义的代内正义内涵不同,全美有色人种环境峰会所提出的17条环境正义原则包含了更为丰富的环境保护思想。一方面,它将人类视为一个整体,强调人类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强调对生态系统的尊重与维护,强调环境保护中的代际正义;另一方面它也突出强调了在环境问题及其解决过程中的利益分化现象。尽管从长远来看,从理论上说,环境负担和环境风险必然会对每一个人都造成影响,但从短期来看,每一个群体所承受的负担和风险并不必然相等,而且,还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有一些制造环境风险的群体,不仅不承担风险,还从风险的制造过程中获利,而社会损失却由社会的弱势群体来承担。[1]环境不正义广泛存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城乡之间以及不同种族、人种、收入、民族等群体之间。政治经济上的不平等是产生环境不正义的社会根源,要实现环境正义,不仅应关注实质正义问题,也关注程序正义问题。
  
  环境正义运动表达了对环境问题的一种新的、更加全面的理解。传统的环境保护主义观始终采取的是一种整体主义视角:人类破坏自然的行为是导致各类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类应该树立一种新的环境意识,即人类必须在自然和限制中生活。在整体主义视角下,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暖等全球性环境问题成为主要的环境议题。但是,环境正义者主张,环境保护不仅应有了一个整体的视野,而且对于局部的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环境也应当给予关注;不仅要关注了人类的长远利益,也不能忽视对现实生活的关照。不只是远离社区的荒野和森林的环境需要保护,低收入人群、有色人种等生活与工作的社区环境更应成为环境保护首先需要保护的对象。勿庸置疑,环境正义运动的产生,为环境保护增添了新的内涵,它让我们从一个新的角度来观察与分析环境问题,并为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奠定了必要的现实基础,从这一点来说,它也为各门环境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更加契合于实践的研究路径。同时,环境正义者对环境问题政治经济根源的揭示,喻示着人类对环境问题成因认识的深化以及环境观点的重大转变。诸大建教授区分了浅绿色和深绿色两种环境观念:[7]浅绿色的环境观念,较多地关注对各种环境问题的描述和渲染它们的严重影响,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则重在探究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社会原因及在此基础上的解决途径;浅绿色的环境观念,常常散发对人类未来的悲观情绪甚至反发展的消极意识,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则要弘扬环境与发展双赢的积极态度;浅绿色的环境观念偏重于从技术层面问题,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强调从技术到体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视和多学科的研究。笔者认为,诸大建教授科学区分了深、浅两种绿色观念,这种区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从浅绿色环境观念走向深绿色环境观念的标志性事件就是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爆发。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及其所导致的环境观念转变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带来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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