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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及其对我国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启示

  
  1991年10月27日,在联合基督教会种族正义委员会的资助下,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峰会(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在华盛顿召开。有300多个代表团参加了会议。经过激烈的辩论,代表们达成了协议,一致同意用17条“环境正义原则”作为他们行动的宗旨,并正式宣告了“环境正义”者们与主流环境保护主义者们不同的立场。
  
  作为对美国环境正义运动一种响应,环境保护署开始与环境正义的倡导者进行对话。1990年7月,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设立了环境公平工作组。1992年7月,工作组颁布了题为《环境公平:为所有社区减少风险》的报告。1992年12月,环保署设立环境公平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后被改名为环境正义办公室)。[3]由草根环境保护团体发起的环境正义运动,终于使实现环境正义成为美国联邦政府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二、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基本思想以及环境保护观念的转变
  
  美国环境正义运动的兴起,标志着一种新环境观的出现。虽然学者们对“环境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是关于环境正义核心内涵的诠释却基本一致。1991年第一次全美有色人种环境峰会所提出的17条“环境正义原则”是有一定代表性的观点。这17条环境正义原则是:[4](1)环境正义确认地球之母的神圣性,生态调和,物种间的互赖性以及他们免于遭到生态摧残的自由。(2)环境正义要求公共政策是基于所有人种的相互尊重与正义而制订,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视与偏见。(3)环境正义要求我们基于人类与其它生物赖以维生的地球永续性之考量,以伦理的、平衡的以及负责的态度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资源。(4)环境正义呼吁普遍保障人们免于受核子试爆及采取、制造、和弃置有毒废弃物与毒品之威胁;这些威胁侵犯了人们对于享有干净的空气、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权利。(5)环境正义确认所有族群有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与环境之自决权。(6)环境正义要求停止生产所有的毒素、有害废弃物及辐射物质,而过去及目前的生产者必须负起全责来清理毒物以及防止其扩散。(7)环境正义要求在所有决策过程的平等参与权利,包括需求评估、计划、付诸实行与评估。(8)环境正义强调所有工人享有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而不必被迫在不安全的生活环境与失业之间做一个选择的权利。它同时也强调那些在自家工作者免于环境危害的权利。(9)环境正义保障环境不正义的受害者收到完全的赔偿,伤害的修缮以及良好的医疗服务。(10)环境正义认定政府的环境不正义行为是违反联合国人权宣言及联合国种族屠杀会议(convention on genocide)的行径。(11)环境正义必须认可原住民透过条约、协议、合同、盟约等与美国政府建立的法律及自然关系来保障他们的自主权及自决权。(12)环境正义主张我们需要都市与乡村的生态政策来清理与重建都市与乡村地区,使其与大自然保持平衡。尊重所有社区的文化完整性,并提供公平享用所有资源的管道。(13)环境正义要求严格执行告知(被实验/研究者)而取得其同意的原则,并停止对有色人种施行生育、医疗及疫苗的实验。(14)环境正义反对跨国企业的破坏性行为。(15)环境正义反对对于土地、人民、文化及其它生命形式实施军事占领、压迫及剥削。(16)环境正义呼吁基于我们的经验及多样文化观,对目前及未来世代进行社会与环境议题的教育。(17)环境正义要求我们个人做出各自的消费选择,以消耗最少地球资源及制造最少废物为原则;并立志挑战与改变我们的生活型态以确保大自然的健康,供我们这一代及后代子孙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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